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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

  正是由于最高法院并没有确立足够的权威来对抗立法权和行政权,在马伯里案件之后 大约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并没有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许多涉 及对国会法案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一般都援引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阐述的 “政治问题”学说,将这些法案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大门之外。直至1857年的斯葛特案(Dred Scott v.Stanford),最高法院才再一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通过的《密苏里 妥协》(1820)因为违宪而无效。该案判决之后,立即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其中一个问题 就是最高法院能不能把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强加给其他政府部门,甚至人民。对此林肯总 统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就提出反驳,他认为这样做的后果是:
  人民将不再是他们自己的统治者,以至于实际上将整个政府都交到了那个著名的法院 的手中。(注:林肯:“第一次就职演说”,载《林肯集:演说与著作(1859—1865)》( 上),黄雨石等译,北京:三联书店,第302页,此处的译文根据英文有所改动。)
  整个美国内战也说明,在宪法问题上,“法官”与“人民”之间的竞争最终以法官的 司法审查的失败而告终,斯葛特案成为美国最高法院挥之不去的梦魇,林肯所坚持的“ 人民主权”的立场对美国宪法做了重新的定义。(注:参见George Fletcher,OurSecret Constitu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二)马伯里案的重构:界限与批评
  随着美国内战的结束和重建时期的到来,在杰佛逊、杰克逊和林肯等主导的人民民主 的思想基础上,以及进步主义思想的推动,立法机构以前所未有的活跃程度来实施重建 法案,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制定大量的提高工资、降低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等等 旨在保护公共福利的立法。这些立法无疑会对传统的契约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构成限制, 由此导致公共福利与私人自由之间的紧张。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的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它从马歇尔时期的联邦权力的保 卫者变成了私人权利的保卫者,人们希望通过法院来约束恣意的立法,从而划定公共利 益和私人权利之间的界限,或者说划定立法权的界限。当然,也由于臭名昭著的斯葛特 案,人们批评最高法院用司法判断来取代立法者的政治判断,但是这些批判也有利于重 新确立司法审查的目的:不是取代立法机构的判断,而是依照宪法为立法机构的权力范 围划定界限。于是,最高法院也开始逐渐从斯葛特案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尤其是利用宪 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从保护私人自由的角度出发来为立法权划定界限。18 73年的屠宰场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和1875年的民权诉案(the Civil Rights Cases)意味着最高法院在司法审查问题上逐渐复苏。
  司法审查的复苏和逐渐活跃,导致了一些学者的担心。如何为司法审查划定理论上的 界限就成为宪法学说中备受关注的问题。1884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塞耶尔(JamesBradley Thayer)提出了“明显错误”标准。他认为司法审查的真正功能并不是宣布真 正的宪法是什么,而是确定另外的政府部门是不是在合理地行使其权力。如果一个成文 法可以采取不同的观点,但都符合宪法的要求,那么,立法机关可以在这些不同的观点 之间进行自由选择,法院不能宣布哪一种观点才真正符合宪法。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尊 重立法机构的观点,除非立法具有“明显错误”,否则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审查。(注: 转引自G.Edward White,The Constitutional Journal of Marbury v.Madison,89 Va.L .Rev.,1523(2003)。)
  1901年,在纪念马歇尔大法官就任100周年之际,塞耶尔教授对马伯里案件作了重新的 理解。他认为马歇尔所处的时代和他生活的时代完全不同了,他生活的时代中立法活动 大大增加,同时人们也已经习惯了法院对立法的审查。但是,如果对司法审查不加以限 制的话,这种过分依赖从外部否决立法会导致立法部门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人民也丧 失了从立法内部来更正错误的政治经验和道德教育。因此,他主张必须通过“明确错误 ”的标准来约束司法审查。通过对马歇尔的重新理解,塞耶尔教授事实上坚持了部门裁 量的原则,否定了司法至上的原则。(注:转引自G.Edward White,The Constitutional Journal of Marbury v.Madison,89 Va.L.Rev.,1525—1529(2003)。)
  进入20世纪,对马伯里案件进行重构的重要学者就是普林斯顿大学的考文(EdwardCorwin)教授。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考文教授认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授权司法部门否定 联邦立法效力的权力,至于认为宪法是根本法因此联邦立法必须遵守的观点也是司法判 决的产物,并不是宪法本身的规定,而宪法规定的恰恰不是司法至上,而是立法至上。 他认为马伯里案应当放在政治斗争中来理解,作为政治斗争,该案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 功,但是作为一个司法判决,该案无疑超越了普通判决。(注:Edward Corwin,The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ReviewⅡ,9 Mich.L.Rev.283(1911).)在坚持对马伯里案 件进行政治解释的同时,考文教授也主张将马伯里案进行历史化。他认为人们之所以接 受司法审查是由于美国的普通法背景使得人民严格区分了“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释” ,并且相信后者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但是,他认为社会变化导致立法在社会改革中具 有更大的权威,而且随着行政机构在管理社会事务中地位的上升,法院不再是国家与个 人之间惟一的仲裁者,因此人们比起以前更少地依赖法院来保护个人权利。(注:Edward Corwin,Mabury v.Madison and 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Review,12 Mich.L .Rev.538(1914).)由此看来,考文教授对马伯里案的重构和对司法审查的批评,已经预 示着立法权和行政权上升时代对司法审查的重新理解,尤其是对彻底地否定了传统司法 审查所假定的法院的非人格性(impersonality),他认为这是一个“虚构和同义反复” ,最高法院重大判决的主要前提都是一些“隐蔽的偏见”。(注:Edward Corwin,TheSupreme Court and Un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4 Mich.L.Rev.624—5(19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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