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马歇尔将整个案件的诉讼争议分解为逻辑上层层递进的三个核心问题:马 伯里是否具有担任治安法官的权利?马伯里的这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是不是应当获得 法律救济?马伯里能不能以申请令状的方式获得法律救济?这第三个问题其实涉及两个问 题,一个就是实质问题,即马伯里是否能够申请令状,答案是肯定的;另一个是程序问 题,即马伯里是否能够在最高法院申请这种令状,答案是否定的,有关司法审查的推理 就隐含在这部分之中。由此,我们可以根据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将马伯里案的判决书从 整体结构上分成两部分,前面的部分是要解决马伯里的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保护这个实体 问题,这一部分差不多占了整个判决书篇幅的五分之四;后面的部分是要解决马伯里是 否能够在最高法院获得这种权利保护的程序问题,也就是阐述为什么最高法院不能给马 伯里提供他所要求的法律救济,大约占整个篇幅的五分之一。
一般说来,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首先要思考的就是程序性的问题,即这个案 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只有解决了这个程序性问题,法院才能正式进入实体问题 。就马伯里案而言,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事实上也不过是要解决一个程序性问题,即这 个案件不属于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由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即便马歇尔的目的是确立司 法审查的
宪法原则,那也只需要从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这个程序问题入手就够了。无 论从司法审判的正常程序,还是从司法审查的政治目的,看起来都不需要讨论实体问题 。为什么马歇尔要先花如此大的精力来讨论实质问题,然后才回到本案真正要解决的诉 讼管辖问题呢?
如果我们用马歇尔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案件,那么就会发现司法审查并不是马歇尔有意 图的直接目的,他的直接目的是代表联邦党人反击民主共和党在国会和行政领域的全面 胜利。马歇尔曾经是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在亚当斯总统签署了委任状之后,是国务卿 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了国玺,而且马歇尔有责任将委任状送到马伯里手中。正是由于 马歇尔的延误,导致了新上任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委任状。马歇尔面临的首要任务不 是什么司法审查,而是要从法律上证明联邦党人的任命治安法官这一政治行动的合法性 ,从而证明民主共和党扣押法官任命书的行为是出于党派利益的非法行动。因此,他在 判决书中强调美国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恰恰是要将自己的政治对手置 于反法治的境地之中,由此构成了对杰佛逊政府破坏法治的强烈控诉,从而在法理上、 舆论上或者意识形态上挽回联邦党人的失败。
然而,仅仅将马歇尔在本案中对实体问题的长篇讨论看做是为失败的政治寻求法律上 的道义安慰,本案显然不会具有目前所理解的重大意义。马歇尔的深层目的是通过这个 案件来确立联邦党人所坚持的司法审查原则。问题的困难在于如何在本案中在联邦党人 的政治失败与其政治原则的胜利之间建立内在关联。马歇尔的政治智慧恰恰体现在这个 方面。他之所以花如此大的篇幅来讨论实质问题,恰恰是为司法审查作铺垫的。假如没 有前面这些法理上对实质问题的讨论,假如马伯里没有获得法律救济的实体权利,那么 ,讨论管辖问题就在法理论证上显得非常单薄,甚至没有必要,由此得出所谓的司法审 查也就显得牵强附会。
不过,马歇尔讨论实质问题的深层政治目的是通过确立任命治安法官的合法性,来建 构一个政治上妥协的前提。只有具有了这种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胜利,才能以这种胜利 作为政治妥协的资本,即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而且这种侵害应当获 得法律上的救济,但是,联邦党人作为政治上的妥协认为这样的救济在马歇尔法院那里 不能获得支持。马歇尔的这种妥协无疑出于政治上的审慎,即避免鲁莽的举动造成最高 法院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的对立,但这种政治上的妥协不是无条件的屈服,而是以司法审 查作为妥协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民主共和党如果要接受联邦党人的这种政治妥协, 认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不能对麦迪逊发布强制令,那么就必须在法律上接受司法审查的 原则。换句话说,民主共和党在任命治安法官问题上要赢得最终的胜利,必须在司法审 查的法律原则上向联邦党人妥协。
由此可见,只有从政治斗争与法律斗争、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双重角度才能真正理 解马歇尔在本案中法律推理的技艺。马歇尔之所以采取这种迂回的推理结构,从表面上 与本案无关的实质问题入手然后转入到本案最终结论的程序问题,就在于他不仅要在任 命法官的政治败局中赢得法律上的胜利,而且以这种胜利作为妥协的资本,最终在法律 上赢得司法审查的胜利。因此,在本案中马歇尔要实现双重目的:一方面要实现一个现 实的直接目的,即隐含地揭露杰佛逊政府对法治政府的破坏;另一方面要实现一个长远 的目的,即确立司法审查的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将马歇尔对案件的推理进行结构上的 整体分析,把整个法律判决分为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两部分,然后从政治上(权力争夺) 和法律上(原则斗争)对马歇尔对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进行分析。如图所示:
联邦党人 实质问题 程序问题
政治上 任命法官失败(F) 法律救济失败(F’)
法律上 任命法官胜利(V) 司法审查胜利(V’)
从该图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在任命治安法官这个政治斗争的实质问题上 ,联邦党人已经失败了(F),而且当联邦党人就此诉诸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本案最终在 管辖权的程序性问题也失败了(F’)。从表面上看来,联邦党人在这个回合的斗争中彻 底失败了。但是,马歇尔通过从实质问题进入程序问题这个迂回的法律推理思路,却使 得联邦党人的双重的失败竟然变成了双重胜利:一方面马歇尔通过对马伯里任命问题的 实质考察,证明马伯里在法律上具有出任法官的正当权利(V);另一方面这种法律上的 胜利由于面对现实的政治处境而不得不以妥协而在政治失败的时候,却意外地获得了另 一个胜利:在法律原则上获得司法审查的胜利(V’)。
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审查之所以能在原则上取得胜利,恰恰以政治上的妥协为代价 。如果民主共和党接受联邦党人的政治妥协,认为最高法院不能受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法理上就必须承认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的权力,而民主共和党人接受这种政 治妥协的前提恰恰是马歇尔充分证明了马伯里又获得令状的权利,马歇尔如果没有获得 令状救济的权利,民主共和党人就没有接受马歇尔政治妥协的前提。因此,正是马歇尔 在本案中通过实质问题到达程序问题这种迂回的法律推理技巧,才保证了处于逆境中的 马歇尔最终反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