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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三)

  在现有的权力划分的基础上,对新出现的领域和情形和原来不清晰的地方继续作出划分。比如广东省出现的情况,短期内可能通过公安部门“收支两条线”等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双方的争执进行界定。 
  这三种不同的方式,分别采用了合同、管理权转移、以及职权方式,其中从转轨成本以及制度运作成本,第一种是国际上最为常见的,第二种解决方案则最为彻底,但是需要一定的转轨成本,第三种则是下策,制度成本最高。 
  就交通部自身而言,认为由行政部门派驻执法部门进入企业,类似于私营企业雇佣警察,存在法理上的问题。这个问题和经营权这一概念以及高速公路公司的定位是紧密联系的,采用经营权这种私法上的物权,塑造私法主体,自然会遇到这种问题。而将特许权界定为一种独立的,融合公法和私法特性的权利,自然会解决这一抽象问题。 
   
  在不涉及到外资的高速公路公司的管理中,作为私法上的主体,高速公路的经营权也受到侵犯,这些侵权行为常常和政府行为联系在一起,根源在于高速公路公司的谈判能力不足。 
  这些行为主要集中在免费车过多,以及政府利用执法权获得边界利益,和行政指挥等问题中。 
   
  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公检法、救护、消防等车辆免交过路费。1995年,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规定副省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车辆免交过路费,由于其车牌号是粤0,因此,当时规定,粤0车不需要缴纳通行费。 
  随着高速公路越来越多,公安部门的警察全部改成了粤0车,不仅如此,许多人通过内部搞到了粤0车牌,包括许多个体户车辆。到2000年,全省大概有45 000辆,这导致了全省每年大约上千万的收费损失。 
  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高速公路公司通过省人大提出了异议。人大提出应当将粤0牌照全部收回。广东省公安厅发出了《关于对交通违章的粤0粤警车号牌车辆实行公开曝光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2月15日开始,对冲红灯、乱停乱放、不按车道行驶、乱鸣喇叭警报器等的0牌车、警车公开曝光,然而,对于通行费仍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47。 
  免费车涉及到部门既得利益,显然,警务用车免费是为了保证效率和公众安全,但这一措施仍然可以通过提高收费速度和财政支付转移方式来实现,问题的要害在于乱发牌照,导致特权车的增多,从而造成损失。 
  这个案例也说明了人大对于政府的约束力不足。显然,在本届人大中,人大的监督权,尤其是个案监督权得到了巨大的扩张。这种监督对于法院、检察院等需要人大选举、任命的单位更加明显。然而,人大对于政府的监督仍然是有限的,公安部门的任命权在于政府,同时,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检察院和法院系统,并且各地的公安局长往往属于常委委员,谈判能力较强。这是改造警察系统比较困难的原因之一。 
   
  和政府的行为没有边界不同,高速公路公司必须小心翼翼。佛开高速公路公司获得建设部门许可之后,在龙山立交桥设立了广告牌,这一立交桥属于高速公路与325国道的交叉点。当广告牌的建设达到90%后,该地龙江镇政府提出异议,原因在于这一广告牌违反了国道附近50米内不允许建造广告牌的规定,城监责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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