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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三)

  ·双方为寻求制度解决造成的制度成本,难以计算,但显然也是昂贵的,并且不能达成协议。 
   
  这一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权力部门介入了营业领域,换言之,由于高速公路同时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特性,造成了企业的物权和公法上的权力发生了冲突。其要害在于政府部门的自我约束能力太差,同时,高速公路管理权力机关和公共安全权力机关的谈判能力不对等,造成了冲突和社会成本。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目前来看,似乎只要江门公安交通管理局采用收支两条线就可以解决,但问题远不止如此,收支两条线后,仍然会存在非法利用权力侵犯公路经营权的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高速公路的通行权和收费权重新加以界定,而不仅仅是将其定位为一个私法主体,由此,增强其谈判能力。这在部分程度上可以验证科斯所指出的,产权界定清楚的条件下,双方可以达成协议。法律对高速公路的产权不能作出一个概括性的界定,对其定位不够准确,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在高速公路涉及到交通堵塞等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高速公路的公共属性更强的地方,也会存在问题。比如北京市。 
  北京至八达岭高速公路也采用收费制度。这条道路是在原有的道路基础上通过架桥方式建成的。许多短途车辆,并且属于通勤车,宁愿在辅路上行驶。这样造成了高速路流量不足,而辅路塞车严重现象。 
  交警部门希望高速公路公司尽量多设置入口,对短途车降低收费,市人大代表则在数年间锲而不舍地呼吁将城区入口收费站远挪,使短途及通勤车往返城区可免费上高速路,从而减轻辅路拥塞,但高速公路公司仅注重收益且惰性太大,长期不愿意这样做;它甚至允许拖拉机交钱就上高速公路,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警和群众关注交通顺畅,群众更为日常频繁短途使用高速路就要交纳与城区至八达岭同样的费用而愤愤不平,纷纷指责高速公路公司的“不义”做法,高速公路公司则仅从其收益、成本和方便考虑问题,从而发生冲突。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对此加以协调处理,因此冲突规模与广东省相比要小得多。 
   
  无论是交警觊觎利益,还是高速公路公司无视公共要求,都说明双方在权(利)力边界上发生了冲突。 
   
  具体的解决方案有以下几种选择 46: 
  1.执法委派管理形式 
  即交警进入高速公路公司,由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委派路政执法人员和交警执法人员进入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实行行政管理。派驻人员与公司之间以政府合同方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模式 
  类似于森林警察、铁路警察等方式,高速公路的交通完全统一由高速公路公司来负责,甚至可以考虑由交通部门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经费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就采用这种管理体制,效果很好。 
  3.权利细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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