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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三)

  佛开高速公路公司则分别请求交通厅、高速公路总公司提出解决方案,通过省直机关报《南方日报》反映情况,并向江门市政府发函。高速公路公司引用《公路法》第43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条、《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1条、第20条等抽象规定证明“非交通事故的拯救是排除突发危险路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其中一项工作,也是交通部门的职责所在”,并且论证了必要性和合法性,“我省的高速公路是通过贷款、集资和引进外资修建的,要通过收取通行费和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来偿还。而车辆拯救排障是一种提供有偿劳务服务的经营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应列入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还贷计划内,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也载明车辆拯救业务为营业项目”,也分析了成本问题,“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公司已购置了一批先进的车辆拯救设备,也比较完善,这些设备是按照世界银行贷款修路的要求购置的,也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指出对方按照1997年省政府的73号文件,以及《人民警察法》、中办国办1998年58号文规定,不应当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高速公路非交通事故的车辆拯救业务。 45 
  双方负责人共同进行协商,由于双方的谈判实力相差很远,因此,协议并没有达成。即便是要求交警部门赔礼道歉,也没有做到。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仅仅是非警务拯救车进入高速公路必须交费。 
  实际上,双方的这种做法,如果抽象地按照法律规则来理解,都存在法理问题:交警如果认为是高速公路故意阻扰公务,那么为什么不处罚公司而是拘留具体人员?如果高速公路公司认可了缴费,是不是对公务行为的一种排斥或者一种认可?不过,抽象探讨这些问题没有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高速公路的拖车权,如何解决?交警介入营利性事务,如何加以限制? 
  交警也作出了新的姿态,从而表示和好。道路交通事故常常伴随着对高速公路的损害,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交警处理,道路赔偿往往也需要交警来作出裁定。这常常造成高速公路公司不能获得全额赔偿,并且追索非常困难。在发生双方冲突之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主动向佛开高速公路表示去追偿一项较大的欠款。 
   
  这种冲突造成的损失,在于: 
  ·机构重复设置,三个大队管一条高速公路,按照广东省的做法,高速公路警察设置,每公里不超过1人,每月每公里按照2000元标准征收;同时,广东省路政大队的设置,则按照每人每年35000元设置,这显然是一种浪费; 
  ·高速公路公司经营权受到侵害,据估计,仅仅佛开高速公路公司每年拖车损失大约200万左右; 
  ·社会成本,拖车收费标准同时存在交通标准和警察标准,由于双方争夺拖车业务,造成设备闲置浪费,对当事人而言,则存在差价损失。拖车标准系采用路程标准,而交警拖车需要道路较长,收费高,造成了无谓的损失。同时存在违反收费标准的现象,《南方日报》2000年9月15日《情况反映》披露,私营企业仅仅拖吊了3公里,收费达到819元,违反了行政事业收费统一发票规定以及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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