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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三)

  高速公路公司的权力就在于收费,虽然警务车属于免交通行费,但是由于江门市交警委托私营企业负责拯救业务,其车牌不属于免费行列,因此,高速公路的各收费站总是要求私营企业拯救车缴费。而后者往往以公务为理由不交费。交警因此往往用警车“护驾”。冲突范围从事故发生现场争拖车,发展到了在收费站因为缴费而争执。 
  佛开高速公路公司和江门交警这种冲突进一步升级,2000年8月27日,发生了交警委托的私营企业司机驾驶警车与高速公路拯救队争夺拖车业务,导致收费站堵塞3个小时;30日,发生交警开警车为私营拯救车冲卡不交费事件;9月30日,发生双方争夺故障求援车,交警铐禁高速公路公司员工7小时事件 42。 
  直接冲突发生之后,双方继续寻求上级支持和正式解决途径。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00年8月30日向佛开高速公路发函,提出“以上情况皆根源于我交警部门与贵公司对高速公路拯救车辆业务权限的理解不一”,指出依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是交警的职责,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的及时清理是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一个必要手段,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的及时清理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一个必要手段。并分析广东省政府97年73号文的原则,目前公安厅、交通厅没有达成共识,因此规则无效。指出“我们沿用一贯以来的做法并无不妥,况且故障车辆往往伴随着交通违章,所以由交警部门拯救更加合理,否则岂不是放纵了违章行为?”。随后提出,“我们决定: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今后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扰时,将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按妨碍警务活动而对有关当事人实施治安拘留。也就是说,凡该公司擅自拖救交通事故车辆、破坏事故现场或随意堵拦我执行警务活动的车辆的(包括不准出收费站)一律依法给予当事人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43。随后,江门市高速公路警察大队向佛开高速公路公司发函,指出,“鹤山市大众汽车拯救队是我大队委托负责拯救高速公路上事故车辆和故障车辆业务的,拯救车辆是我大队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最近一段时间,我拯救队车辆执行任务驶离收费站出口时,受到各收费站工作人员的百般阻扰,严重障碍我大队的执法工作,也涉嫌非法滞留他人财产,这绝不是你们收费站的工作职能范围。今后,你们再有这种行为,我们将依法对当班班长及有关收费员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甚至行政拘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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