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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三)

  ·广告业务按照《广告法》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部门使用高速公路公司的房地产3年内归还。 
  应当说,和许多省份比较起来,这种规定还是比较清楚的,在许多省份出现的随意封闭高速公路的情况,在广东省几乎没有出现。但是由于这一行政立法中,对拯救业务的界定不清楚,同时依赖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因此造成了冲突。在全省的高速公路上,几乎都先后出现或者出现过争拖车的现象。 
   
  1996年甚至出现了交警和路政执法人员之间的流血冲突,由于涉及到拖车业务,交警集合冲击收费站,出现了流血事件。近年来,仍有许多争端存在。比较典型的是佛开高速公路上的争拖车业务。 
  佛(山)开(平)高速公路,每一年的拖车收入大概500万左右,属于收入比较高的地段,相比之下,深汕高速公路5年仅仅收入140万元,因此这一地段的拖车成了争夺的焦点。由于其地理位置,出现了“三个大队一条路”的现象,即佛山交警大队、江门交警大队和佛开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争端主要发生在江门交警大队和佛开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之间。 
  按照广东省政府97年73号文,留下了争夺的隐患,其中规定“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拯救业务,原则上按照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分工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交通厅协商确定”。然而,公安厅和交通厅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事实上,车辆事故在高速公路上非常难以界定属于交通事故还是非交通事故。由于双方发生了争端,因此,最初双方是“先来先到”原则,后来出现了“先占”方式,交警一旦发现需拯救车辆,常常在车旁派一个警察进行监督或放置交通椎,这样常常发生冲突。警察也常常进行报复性行为,比如突击检查车辆造成交通堵塞,造成车流量降低。 
  之所以佛山交通警察没有参与争夺拖车业务,在于佛山交警和江门交警的管理体制不同,佛山交警对事故的处理、罚款、拖车业务采用“收支两条线”方式,委托银行收付,帐户不能被任意调动和支配,因而欠缺通过争夺拖车业务获得隐性收入的积极性。而江门交警则属于“自收自支”。最早交警大队也开展拖车业务,由于中央文件已经明文规定,不允许警察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出现了江门交警委托个体户进行拖车业务,而交警给予相应的行政支持,据说江门交警委托的个体户,其拯救车属于交警大队集资购买,因而其具有相当的积极性。 
  交警为什么能够使用突击检查车辆的方式,“刁难”高速公路公司呢?在于交警检查车辆,其自由裁量权过大,尽管可以对交警的处理提出异议,但对高速公路上通行的司机而言,其法律救济成本过高,而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双方完全处于不对等的局面。如果驾驶执照被扣,那么罚款可能从几百元到上千元,时间紧迫的司机往往“购买”被扣押的驾驶证或者行车证。据说,交警内部存在“抓证”、“扣证”的限额指标。交警的这种突击检查,甚至会成为“埋伏”检查。许多日常运输海鲜的车辆被交警扣押证件、罚款之后,绕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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