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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三)

公路经营权研究(三)


史际春;邓峰


【全文】
  四、路政管理的改进:特许权的公共特性 
   
  普通公路的路政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管理,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包括收费管理、服务区管理和监控以及通讯管理。 
  和铁路、森林、海运等不同,我国的路政管理是由交通和公安两家分管。交通部门的职责在于:(1)公路以及设施的规划、设计修建;(2)公路以及设施的养护和维修;(3)公路产权的保护;(4)运政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收。而公安部门的职责则在于:(1)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交通指挥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3)处理交通事故;(4)车辆牌照;(5)驾驶执照;(6)路障管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很多事务出现了重合,因此双方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1992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于高速公路上双方的权利作了划分:“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阶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公安、交通两部门要相互支持,大力协同,把高速公路管好。” 
  这种划分既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指示,同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也缺乏相应的执法主体的权力分配。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高速公路公司和公安部门的冲突。 
   
  采用权利细分法,而不是概括性的方式来解决权限冲突问题,总是会出现新的争议点。广东省和北京市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广东省政府1997年发出了73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双方涉及到争夺领域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包括 
  ·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公司上交交通警察经费; 
  ·具体权利的划分,包括 
   (1)车辆拯救,收费标准由物价局按照拯救成本核定,高速公路上车辆拯救业务,原则上按照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分工处理,并且规定由公安厅和交通厅协商确定; 
  (2)高速公路公司负责路段的经营管理; 
  (3)高速公路公司封闭半幅路面,应当在施工前1天征得交警部门统一,如果封闭,由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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