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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二)

公路经营权研究(二)


史际春;邓峰


【全文】
  三、公路经营权的法律定位 
  公路的公共属性,以及由此涉及到法律上社会正义目标的特性 23,导致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财政资金进行公路建设。然而,在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诉诸于私人资本就是必需的选择。1984年,当时的国务院领导主持召开了公路办公会,确定了三项原则,对中国公路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1)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国道主干线的建设资金(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改成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2)提高养路费标准,其中增加的部分用于公路建设资金;(3)允许采用贷款等多种方式融资,从而确定了“滚动发展”的发展模式。随后,各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加以实现。 
  广东省于1984年出台了开征公路建设基金、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过桥(路)费外汇全额留成、以桥(路)养桥(路)等六项政策。1992年,开征贫困山区公路建设资金、高等级公路还贷资金和航运建设基金。所有这些构成了政策性筹资的内容。 
  同时,允许各地方政府利用土地和税收优惠作文章,采用“以地聚财,以财建路”、 “以地换路”、“以路换路”等政策,促进了公路建设。当然,这种权力的下放,也造成了低价转让公路经营权、越权转让、融资失败甚至出卖国家利益等问题。 
  广东省是最早在公路建设领域采用外资的省份,在1981年的广珠四桥的建设中,首先采用了直接利用外资建设桥梁。随后,高速公路深汕段、佛开高速公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广佛高速、惠盐高速、虎门大桥、深汕东段高速、广深高速、西部沿海高速台山段、广州北环高速、广珠东线高速等项目均直接利用外资。国、省道公路利用了日本海外协力基金会贷款等等 24。 
  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9条规定了筹资方式: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2)公路建设基金;(3)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4)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5)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6)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7)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对高速公路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多元融资,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私人在这些领域中所占有的比例越来越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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