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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一)

   
  公路经营权成为一个全国性并且法律上的概念,是在1994年7月20日,交通部颁布的《交通部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出现;1996年10月9日,又颁布了《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正式提出了这一概念。随后,陆续出现了相应的地方立法 7,以及基于公路经营权而产生的高速公路公司的立法 8。 
  公路经营权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歧义的。它是作为公路建设中引进外资的途径提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一般称为“公路经营权的转让”;但是,往往高速公路公司的经营权的依据,也被称为公路经营权,这个时候,实际上是指“高速公路公司的经营权”。 
  高速公路建设中引进外资,同时也是BOT方式融资问题。尽管我国很早就开始了BOT项目的实践,但立法上予以规定,是和公路经营权同时出现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制定BOT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对基础设施领域引进外资提供法律依据 9。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是1995年8月21日,由国家计委、 电力部及交通部发出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改革对公路的投资方式,从根本上是改变过去仅仅把公路看作是公益事业的做法,从而改变公路建设完全依赖于政府拨款和投资。将高速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实行有偿使用,建立相应的风险约束机制,这是一个公路不断资产化的过程。 
  目前的高速公路公司,从资本来源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种模式,前者的所有者主体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后者则是包含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前者的问题集中于高速公路公司的经营权,后者则集中于出让公路的经营权之上,自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公司对公路的经营权问题同样存在,但显然冲突更加集中于公路经营权的让与问题上。 
   
  从实践中来看,公路经营权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公路经营权的法律制度建立、协调、定位和规制方面; 
  ·侵犯公路经营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问题是和前一问题,和如何定位公路经营权和高速公路公司的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高速公路公司的经营权问题主要集中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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