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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权研究(一)

  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迅速的年代,仅仅依赖于国家财政、现有的公路养路费收费是远远不足以满足公路建设的需要的,收取车辆通行费,开辟了一条依靠公路自身经济效益来筹集建设资金的道路,改变了过去单纯依赖政府投资的局面,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加快了公路的建设速度。 
  已经建成的绝大部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40%以上的二级公路,约70%的千米大桥和隧道使用了国内外的贷款。据测算,截止到1998年底,实施收费公路政策,增加了公路建设资金达到2600亿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 4 。 
  毫无疑问,1984年以后取得的道路建设成绩,和收费公路制度的确立是密不可分的,而收费公路制度的核心,现行法律体系采用了物权方式—公路经营权来加以解决的。探索这种制度变迁,以及对收费公路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案,必然要对公路经营权加以考察。 
   
  公路经营权的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与之相同发展的是收费公路概念的提出。 
  出于融资发展的需要,弥补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自1984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引入了收费公路的概念,不过,最早实行这一政策的,应当是自刚刚改革开放时期,中方与外方进行谈判,拟建的广深高速公路。 
  不仅如此,管理、审批权力的下放,同样促进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地方政府的改革热情,极大地促进了这一制度的发展,这也是符合我国一贯的“先试验,后推广”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传统的。收费公路的建设正是如此,事实上,这一方式的推行,毫无疑问离不开观念的转变,以及地方政府官员的探索和努力。在收费公路政策实施的地区演进过程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制度的实施,是“自南向北”、“自东向西”不断扩展的,从先开放地区到后开放地区,从沿海到内地,收费公路和公路经营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也是和大多数新型制度是一致的。 
  收费公路和公路经营权概念的提出,其另一个显著的特色,也正是其受制于这种理论准备不足,由此,(1)许多制度的实施并不统一,各地割据色彩比较严重,这在公路的收费标准,以及公路经营权的出让评估等方面表现得非常清楚,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容易助长长官意志,加重了人治和政府干预的色彩,加重了私法权利受到公法权力影响的可能性和程度;(2)各项制度之间并不统一,从而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冲突,比如公路引进外资,向外商转让公路经营权,和国家的BOT项目管理之间,由于各个部门的“隧道视野”的存在,“政策的制定和计划的编制,通常是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根据全盘需要而做出的反应” 5,导致了不协调甚至冲突。这种制度冲突,不仅仅体现在不同部门的立法方面,执法方面更为突出,常常发生的交通警察和公路部门之间的执法不和谐,甚至由于制度漏洞和地方、部门利益而发生严重的冲突也屡有发生。除了立法和执法方面,在公法和私法的衔接,以及司法部门和立法、执法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观点分歧,甚至造成当事人的权利无从保障,合理预期难以形成。这些法律之间的分歧,严重地影响了法治的进程,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法律无非是人们对法院将要做出何种判决的预期”,民众甚至政府的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地加以处理,合理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这些都妨碍着公路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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