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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协同变迁与经济改革演进

  4.应当通过完善民商事立法来对制度的基础规则加以完善,以保障制度个体的利益和意思自治,以实现制度的基本结构的稳定和基础规则的供给。从而促使制度主体更好的实现利益的多元化,促使制度主体在社会博弈中推动制度事实的发展。 
  从上述原则出发,我们认为,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制度化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从经济法在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经济法应当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中占据着经济调控和参与的基本法的重要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据着重要地位,坚持公有制、保持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参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职能,而经济法正是体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力工具,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经济法的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 
  2.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制度加以规范化的法律部门,应当保持其稳定性。只有稳定的法律规范才能对社会起到指导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对于经济政策而言,经济政策对于国家的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变迁有着重要的能动作用,但是从经济制度的稳定性而言,经济政策应当在既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内由国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调控经济,才能和进一步的经济制度改革相协调; 
  3.应当通过经济法的稳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促使市场的完善和市场主体的独立,由市场主体来推动制度变迁,从而促使我国的制度变迁从供给主导型向需求引致型转变 54,由市场主体自下而上的推动,政府组织制度创新和改革 55; 
  4.经济立法应当立足于本国的社会和经济现实,不能单纯照搬别国的法律规范,立法从实践中积累经验,法律决不是可以简单移植的。 
   
  在本文中,我们简单的论述了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关系,论证了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在制度变迁中的能动作用。应当着重强调的是,制度变迁是通过制度事实而不是制度规则的变化完成的,制度规则的制订更应当考虑到本国的国情、现实和传统。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对经济法的研究和立法才更为重要。 
  制度的改革、完善和稳定,实现更好的制度绩效,决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正因为如此,人的素质的提高更加显得重要。制度规则的发达完善,归根到底要依赖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改进和提高。 
  
【注释】  邓峰,山东潍坊人,1973年出生,199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涉外经济法本科,相继攻读经济法硕士、博士。现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发表论文20余篇,有《经济法总论》、《香港知识产权法》等著作多部。曾获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年会青年论文二等奖、吕振万奖学金等多种奖励。本文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获中国人民大学首届“挑战杯”论文大奖赛一等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1998年第5期转载。 
  1 参见 野尻武敏 百百和 等著:《经济政策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2郝云宏 等:《简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学》,载《经济学周报》,1987年12月13日。 
  3参见 萨缪尔森 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页。 
  4 {苏} B·B·拉普捷夫 著:《经济法》,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5{日} 宫坂富之助 著《现代资本主义与经济法的发展》,{日}成文堂1973年版,第11页。 
  6潘静成 刘文华 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7 参见 戴维·奥斯本 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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