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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协同变迁与经济改革演进

  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是制度正式规则中变迁速度最高的部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在法律体系内,经济法的变化速度远远超过了民法、行政法、宪法等法律部门,后者同样也是制度正式规则的组成部分,它们构成了制度正式规则的基础。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完善的民法、行政法等是经济制度得以稳定的基石。更进一步而言,民法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保障个体权利、个体决策、个体责任自负和意思自治的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实现国家的意志,保证国家的有序、稳定、民主的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经济法则起着协调政府与个人意志、国家和个人利益、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重要作用。经济政策也是如此,在既定的经济制度内,经济政策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贯彻意志的调节器,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 
  事实上,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制度三者之间是血肉相连的。制度应当被理解为规则与事实的统一体。经济制度应当追求的是实现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有效促进,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交易费用的降低,同时实现制度的稳定化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而,经济制度需要改革和变迁。制度的变迁首先是经济政策的推动,通过经济法来实现制度的规则化和稳定化。经济法作为“经济政策法”,既被用来作为改革制度的手段,又是使制度规范化的工具,“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的目标和任务,都主要靠经济法来实现和完成” 35;同时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又要受到经济制度的制约,在既定的经济制度下,经济法确定了经济制度的机制、规则,对于现代国家而言,经济政策要在经济法的制约下由政府部门来实施,这正是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限制。现代经济体制,决不是单纯依赖国家的干预,而是国家依照法律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控与参与,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个体权利、特殊意志与公共利益、普遍意志的协调,“公有社会的理想应当这样界定和实现,以便于加强而不是削弱个人自治的意义以及使个人自治与权威彼此相容” 36,由此,国家的经济政策应当在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内运行,依法行政应当是制度变迁的目标。 
  总之,国家通过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来推动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变迁,而理想的状态则是由经济法来确立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则在既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框架内运行。 
   
  三 
  经济制度的变迁,即经济改革。从根本上而言,经济改革都是由制度事实所决定的 37,但毋庸置疑,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制度规则的演变来推动制度事实的发展,规范制度主体的行为,改变制度主体的预期,是现实存在的。质的相同并不抹杀量的不同,制度的变迁方式仍然有供给推动型和需求引致型的区分 38。在供给推动型制度变迁中,经济法和经济政策的变化是推动经济改革的主要力量,它对于经济改革起着能动作用。但同时,应当注意到,经济政策和经济法都是制度规则的组成部分,它应当依赖于制度事实的发展,脱离了制度事实的规则变化只能导致制度变迁成本的增加,对经济法而言,它就会成为“坏法”或被历史所淘汰 39。政府的变法,通过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来实现经济目标往往会导致改革的收缩和冲突。因此,经济制度的正式规则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变迁,是伴随着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而进行的。我国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法的变迁,呈现出以下特点: 
  1.改革是通过法律和政策实施的,改革一般通过由国家制定经济政策,在小范围内试点,如果可行,制定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指导更大范围的试点,通过实践检验,再制定成法律,并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用法律加以制度化。“在它的开始阶段,可以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看到成功的案例不断涌现时,即可扩大这些试验”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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