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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协同变迁与经济改革演进

  由此,法学和经济学在其发展中使得二者在“制度”这一基础上达到了融合,这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 
  经济制度(Economic Institution) 作为制度的一部分,同制度一样,具有以下的含义: 
  1.经济制度是由规则组成的,“可以被说成是与某些规则相对存在的” 26。奥尔森指出,所谓制度,无非是形形色色的法律和组织安排,以及经济政策 27,是“确定个人、企业、家庭和其他决策单位作出行动路线选择的选择集的规则和行为准则”; 28 
  2.经济制度是客观的社会存在,制度是由一套机构来实施的,“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实体,而不仅仅是界限” 29; 
  3.经济制度具有特定的职能,即制度通过对制度中人的行为的规制而实现社会控制的职能,制度的决定了一种稳定的行为结构 30,同时提供一种信息,以供人们作出选择。 
  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协同关系,要从不同的侧面来看: 
  1.经济政策推动着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变迁。从广义上而言,经济政策可以被视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但经济政策对于经济制度有着巨大的能动性,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是通过对经济制度的施加影响而达到的。经济制度的变化,是由经济制度主体来实现的,国家作为制度主体中的重要角色,要实现其经济目的,其意志的贯彻必然通过经济政策和法律来实现。正是国家采取对经济加以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才促使资本主义国家改变了自由市场制度的经济制度。我国在1984年由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是以政策的方式对经济制度加以改革的典范,这一政策的实施,促使我国的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过渡; 
  2.经济制度的稳定、发展是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经济过程的稳定和再稳定源自人们接受和运用文化的方式,正是心理偏好在某种起作用的制度环境中维持着社会经济的一体化” 31,可以说经济制度对于经济政策起着制约作用。任何经济政策的实施与改变都要以现实的经济制度为基础,任何规则的发展与变化都要通过制度事实来实现; 
  经济法与经济制度之间同样有着紧密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在于: 
  1.经济制度的发展决定了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说是属于经济制度的一部分,作为经济制度规则的经济法的形成、性质是由经济制度事实制约和决定的,法律从来都是对既在经济生活的反映,经济法更不例外。经济法就是“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 32,经济法以制度规则和制度事实对经济制度加以稳定化; 
  2.经济法对于经济制度有着推动力,国家作为制度主体通过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来贯彻对经济生活的意志,法律不仅仅是对现行制度的固定化,不仅仅是现存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它同样被有效的加以利用而形成规则对制度事实发展形成或阻碍 33。“制度概念是用规则或通过规则表达的,规则的任何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都可能是制度的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 34。 
  经济法与经济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制度事实先于制度规范,还是制度规范先于制度事实,往往难以区分孰先孰后。在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过程中,为了实现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经济政策的制度化,采用了运用经济法来对经济改革加以规范的方式,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法有着极大的发展,相应的对经济制度加以保障,但同时,经济法也是推动改革向前发展的手段。为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改革企业资产管理经营形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所有这些经济法,都是为了确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并促使其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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