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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协同变迁与经济改革演进

  毫无疑问,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共同对现代国民经济进行着全方位的调整。 
   
  二 
  制度,是“一个由条例、法律或规则组成的系统或整体,包含着大量的和重复性的运作,就其作为一个组织有其独立的运作、存续及进一步的发展,其目标在于实施、实现、规制或批准、认可法律、规则,以及其他一系列同样的特殊产物” 13。,“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14,制度的最初含义就与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则有紧密的联系。 
  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与对制度的认识紧密相关。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类似于自然法则,“人类的法律告诉我们说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指望社会将作什么;而自然法则则告诉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指望社会将作什么” 15;纯粹规范法学派更认为,“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并不是描述或解释实际事实的什么论著。法律并不是作为科学认识产物的定理体系,而却是一批调整法律共同体国民和机关行为的规定” 16;而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只是一批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 17,正如霍姆斯所指出的,“我们所说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对法院将要作出何种判决的预期,而决不是其他” 18。由此,制度也被相应的认为是规则还是实体,产生了法学领域的规范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分野。现代的法学家越来越注意到这一分歧导致的法学理论的矛盾之处,从而促使各个法学派趋向于融合 19,制度法学的提出,是这一趋势的最鲜明的体现,“制度法论强调一个法律体系存在的要素是一个规范性体系与一些组织以及一些也具有可以见到的一面的社会进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20从而使得困扰法学领域的“应然”与“实然”得到统一,使得法学更加准确的反映现实。正如伯尔曼指出的,“法律不仅仅是事实,它也是一种观念或概念……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对这两者的整合” 21,制度在法学中的再认识,促使法学家对于制度规则与制度现实之间的相互能动性,利用法律规则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标,以及研究现实中的法律和理念中的法律之间的差别及其改进,理解国家在当代生活中的变化,都有了新的认识。 
  经济学的发展同样如此,尽管从亚当·斯密开始就指出了分工的重要性,但西方经济学从马歇尔开始,将注意力从政治经济学转向了新古典经济学,从注重经济政策的研究转向了纯粹理论分析。新古典经济学视制度为外生变量,即将制度视为先验存在的,而将技术作为唯一的内生变量,“新古典经济学把注意力集中在人的生产活动即人与自然打交道的方面,它假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限于合作的关系(例如供求曲线所表达的一拍即合的买卖关系)与和谐的竞争关系(即任何人都影响不了价格水平的完全竞争),人与人的关系被放置在一个成熟的、规范的、甚至是理想的框架之中” 22,其假设极其严格,从而导致了自由放任经济学的产生和繁荣。在凯恩斯主义诞生之后,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发展带来了战后各国经济的繁荣,实质上,新古典经济学的思路就是在既定的制度下对现实的资源配置加以优化,而凯恩斯主义则是试图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制度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在80年代以后,随着“滞胀”的出现,经济学家日益注重对制度的研究。因而,发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的制度主义经济学在当代成为重要的经济学派。康芒斯提出将法律制度结合到经济学当中 23,“早期的美国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如维布伦和康芒斯就将冲突、权力和压制纳入对‘既得利益集团’、所有权缺位、国家的经济职能、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劳资和政治谈判的重要性,公共事业规则及金融、工业和政治权力之间合作的分析之中” 24,之后,随着凡勃伦和加尔布雷思的发展,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制度的研究逐渐引起经济学家的注意。1937年,罗纳德·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后,在经济学家D·诺斯、O·威廉姆森、H·德姆塞茨以及张五常等人的努力下,形成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对制度加以研究,认为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对于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广泛,“法和经济学”得以形成,并且成为“最雄心勃勃和最具影响力的交叉学科领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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