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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七章

  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联合生产力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17日,京泰公司向联合生产力公司支付11万元作为开发联合生产力公司网站的投标押金。同年12月4日联合生产力公司退还其押金9.3万元,并支付开发费38万元。次日,双方就开发PPNET网站一事签订合同。约定:联合生产力公司(甲方)向京泰公司(乙方)提供开发环境及运行环境所需资源,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系统运行应用服务器、开发工具、包括完整ORACLE8.0.4数据库的部署、个性化主页子系统、主页制作、管理咨询及信息化咨询系统集成等内容的运行系统及系统源代码,并按开发阶段提交相应的技术文档;合同总价款849641元,其中采购应用服务器及开发工具的价款为149641元,开发费为70万元;甲方于合同签订日支付38万元,于系统安装和调试完成,并经双方验收通过或者开始试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9万元,于甲方验收投入正式运行九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79641元;依据双方审定的项目概要设计进行验收,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全面地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此外,双方还就演示原型、落实系统概要设计、系统详细设计与开发、系统测试设计与模块测试、系统整体测试与维护、系统试运行与移交、验收等内容的完成期限及各阶段应提交的文档进行了约定。
  嗣后,双方对应用服务器及开发工具进行了交接,并对网站的结构、主要功能及相关功能的设置等问题多次进行协商。
  2001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备忘录,确认:乙方进行的项目开发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应用界面和一些功能细节没有满足上线试运行的需要;为了提高该网站的可使用性,经过前一段时间的上线测试,甲方提出了一些对该网站的修改意见,即经双方讨论认定的《PPNET网站修改意见》(简称《修改意见》)。双方进一步约定:乙方应于6月30日前按照《修改意见》的要求修改PPNET软件,此项工作完成后,PPNET开始上线试运行;在5月18日前甲方支付15万元;经双方确认系统上线正式运行后5个工作日,甲方再支付24万元;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九个月,且满足在备忘录及合同中的要求,甲方支付余款79641元。同月18日,联合生产力公司向京泰公司支付15万元。
  2001年11月19日,京泰公司所开发的系统与互联网连接。PPNET网站刊登了若干介绍联合生产力公司举办网站开通仪式的报道。京泰公司提出其所开发的系统自该日上线正式运行,联合生产力公司则提出自该日上线试运行。
  2002年5月8日,联合生产力公司向京泰公司发传真确认:经过前一阶段的试运行,京泰公司开发的系统已日趋稳定,经验收,京泰公司提供的应用系统及相关文档符合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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