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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七章

  2002年11月25日,科利华公司回函,内容为“我公司于11月22日接到贵公司发来的缴费通知书,因种种原因,我们提出于本周内双方进行沟通解决问题的办法,请贵公司安排时间面谈。鉴于包租合同已到期,目前托管的机器请于即日起停止服务”。
  2003年3月28日,互联通公司法律顾问向科利华公司发出了《敦请解决欠款问题的律师函》,内容为要求科利华公司支付服务费16203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经询问,互联通公司表示艾斯公司与该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艾斯公司主要提供设备的服务工作,但在本案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科利华公司支付的三笔费用中,第一笔106600元包括专线初装费676000元和三个月的机位包租费39000元;第二笔48000元包括两个月的专线接入费;第三笔111000元包括三个月的机位包租费和专线接入费。其诉讼请求共分为三部分:一是专线接入部分,要求科利华公司支付拖欠3.5个月的接入服务费84000元并按《互联通专线接入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2400元;二是机位包租部分,要求科利华公司支付拖欠6个月的服务费78000元,并按《互联通网络数据中心服务协议书》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2年3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三是要求科利华公司支付拖欠的初装费30元。
  案例分析
   互联通公司、艾斯公司与科利华公司签订的《互联通网络数据中心服务协议书》及互联通公司与科利华公司签订的《互联通机位包租协议》、《互联通专线接入技术服务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艾斯公司在《互联通网络数据中心服务协议书》中虽作为丙方出现,但该协议未约定艾斯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因此艾斯公司未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互联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互联通公司为科利华公司提供了专线接入及机柜包租服务,但科利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2002年11月25日科利华公司致互联通公司的回函中,对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未提出异议;科利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互联通公司要求支付专线接入服务费及违约金、要求支付机柜包租服务费及初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互联通公司要求科利华公司支付机柜包租服务费的同期贷款利息之请求,因互联通公司未针对上述业务与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故其要求科利华公司支付贷款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其损失予以酌定。        
  4.京泰网络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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