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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七章

  同日,科利华公司(甲方)与互联通公司(乙方)签订了《互联通专线接入技术服务协议》和《互联通机位包租协议》,在两份协议中双方均约定本协议作为《互联通网络数据中心服务协议书》的正式文件之一,不具备单独的法律效力,必须与《互联通网络数据中心服务协议书》所约定的文件及条款共同生效。在《互联通专线接入技术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服务期为一年,甲方须在2001年7月20日前将一次性费用67630元交至乙方,甲方向乙方按季缴纳每一期服务费,每期的金额为72000元,专线开通后7日内将第一期付款72000元交至乙方,第一期结束时,甲方须及时向乙方缴纳下一期的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在延期七天后终止对甲方的服务;除非按照本协议规定,客户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随意终止本协议,如果在最短服务期内(12个月)客户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客户应当支付相当于剩余期间月服务费总额的30%作为经济补偿。
  在《互联通机位包租协议》中双方约定科利华公司(甲方)将服务器放置在互联通公司(乙方)的机柜中,并填写《主机托管申请表》,服务器的数据上载、更新等日常维护工作由甲方完成,乙方负责甲方所包机柜的设置、建立和系统维护,保障链路不因为乙方的原因出现连通故障,并负责机房的防火、防尘、防水措施,提供国际顶级域名或国内域名的解析,提供7×24小时系统管理与支持。服务期为12个月,甲方向乙方按季度缴纳服务费,每期金额为39000元。
  签约后,科利华公司于2001年7月19日向互联通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06600元,于2001年11月30日向互联通公司支付了服务费48000元,于2002年4月3日向互联通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11000元,共计265600元。
  2002年11月21日,互联通公司向科利华公司发出了《缴费通知书》,内容为要求科利华公司支付:1、两条PCM2M专线服务费24000元/月×2.5个月=60000元;2、机柜包租服务费13000元/月×6个月=78000元;3、加付一个月专线月租费24000元;4、专线初装费30元,合计162030元。
  互联通公司分别于2002年6月13日和2002年6月20日向北京电信局递交了两份专线迁移申请,内容为申请将PCM2M专线(专线号为64987)从海淀区上地东路科利华网络大厦局移到海淀区清华东路中国农业大学(东区)科贸楼A座215室局;将PCM2M专线(专线号为64988)从海淀区上地东路科利华网络大厦局移到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中航大厦三层局。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专线综合业务中心于2002年6月18日和2002年6月21日出具了施工调度单,并向互联通公司收取了移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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