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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七章

《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七章


邓金华、陈伟超


【关键词】参考案例
【全文】
  1.3721案例
  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
  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16日,道杰士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原名为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现名)的代理商紫博蓝公司签订客户订单。约定:道杰士公司申请购买网络实名“搜房”、“搜房网”;该网络实名注册成功后,网络实名用户在浏览器地址栏使用注册成功的网络实名可直达道杰士公司指定的页面,中文互联网用户在与三七二一公司签有合作协议的搜索引擎或搜索框中使用该实名查询时,结果页面最上端将显示该网络实名链接,点击后直达道杰士公司指定页面;道杰士公司承诺完全认同三七二一公司的网络实名注册服务条款。订单签订后,道杰士公司向紫博蓝公司交纳了服务费1000元。现道杰士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认可该订单中设定的提供网络实名服务的义务全部由三七二一公司履行。2002年8月19日,三七二一公司依据该订单为道杰士公司开通了上述网络实名服务,并于同年9月21日向道杰士公司下发了网络实名注册认证证书,确认上述网络实名注册成功,且承诺提供服务的期限为2002年8月19日至2003年8月19日。
  2002年10月21日,搜房咨询公司以道杰士公司在无注册商标、无经营许可证、网站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网络实名侵犯该公司合法权利为由,向三七二一公司提出撤销该二实名的申请,并提交了营业执照、“soufun.com”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搜房soufun”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
  2002年12月13日,三七二一公司以电话方式向道杰士公司索要证明其对“搜房”和“搜房网”拥有合法权利的资料。当日及同月20日,道杰士公司陆续将其营业执照、“sofang搜房”商标公告及“搜房”中文域名注册证书传真至三七二一公司。同月25日,三七二一公司告知道杰士公司依据注册规范的相关规定将终止服务。同月26日,道杰士公司致函三七二一公司要求恢复原有服务,并提出已经在三七二一公司的要求下根据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简称服务条款)第9条第2款提供了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公告证明、网络名称注册证书及专利证书。此后,道杰士公司未再向三七二一公司提供材料。2003年1月初,三七二一公司停止向道杰士公司提供网络实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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