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网站无法访问,甲方应补偿乙方以宕机时间乘以10倍的时间期限。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乙方已支付的空间租用费。
2. 乙方违反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及甲方客户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系统的损坏、甲方客户的索赔及甲方客户网站因此所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按本合同规定关闭乙方的使用帐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每逾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应付价款0.3%的滞纳金。
九、免责条款
1. 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甲方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乙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不属于甲方违约,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停电,通讯线路中断,他人蓄意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政策,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营,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 在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延误而给乙方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对通过乙方间接接受甲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十、争议解决
凡因订立、解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双方决定交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算机行业惯例。
十一、附则
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整履行本合同。
2.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电子文本形式的虚拟主机租用协议如同双方书面签署的协议一样,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十二、补充合同条款
附:乙方虚拟主机配置表:
空间类型 空间大小(M) IIS连接数(个) 赠送邮箱(个) 邮箱大小(M) 备 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二) 主机托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第一条合同项目与定义
1-1 服务器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 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己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 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器托管以下统称“服务器”。
1-2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 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若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非WWW为主的服务,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由双方签署相关协议。甲方服务器所使用带宽及其他网络资源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在标准范围内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服务器占用资源超过该等资源标准的, 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补缴资源占用费,甲方不补缴资源占用费的视为甲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乙方有权依据电信市场的变化随时变更该等网络资源标准,乙方一旦变动该等标准将在网站 上发布变更公告,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内容可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该变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应协议,不得利用服务器用作虚拟主机或磁盘空间出租服务。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
2-1-2 甲方必须遵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 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