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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五章

  第四,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五,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在因特网上不存在像书面合同一样可通过签名和印章来识别的方式。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仍然要遵循要约与承诺的一般原则,只是做出要约与承诺的方式不同,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完成的,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区别于传统商务合同的根本点。
  三、电子商务合同种类
  根据交易交易的标的物不同,可以分为商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和提供约定服务三种情况。
  根据交易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和国内电子商务合同。所谓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所谓国内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国人。
  根据交易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三种形式,也就是生产者对生产者、生产者对客户、客户对客户三种情况。[13]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在B2B模式下,由于交易双方不能象在传统贸易中一样方便地审查代理人的授权,较容易产生代理权限的争执,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具体的情形有二方面,一是双方或一方使用的是未经加密、认证的电子邮件系统,二是双方均采用了数字认证等安全系统。在前一种情形下,传输的电文有被他人截获、篡改的可能,因此合同的效力很难得到保障的 ,我们不鼓励交易双方使用未经加密的普通电子邮件系统。在后一种方式下,虽然电文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得到了保障 ,但如果交易一方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于己不利而想悔约时,他可能会声称所作的承诺(要约)系其工作人员或系统操作员未经授权的擅自作为,对此,即使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有确凿的证据,相对一方也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主张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果交易一方或双方设置了系统自动确认或自动回复功能的,若以系统自动回复未经所有人确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为计算机执行的是人编制的程序,反映的是人的意志。由于系统障碍造成错误回应的,在B2B方式下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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