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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五章

  1.提供合格的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应当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但是对于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原因影响服务质量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2.赔偿损失的义务,运营商无故停止服务的,应当对用户进行赔偿。
  (二)用户的主要义务
  1.合理利用服务的义务。不能利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非法活动,也不能进行有损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2.如果是有偿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第五节 电子商务合同
  要讨论电子商务合同,就必须首先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所谓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信息技术,借助因特网进行联系,有效地组织商务贸易活动,实现交易电子化的过程。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商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和提供约定的服务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
  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机构的统计结果显示,2002年加纳85%的企业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35%的企业拥有自己的网站。但却只有16%的企业使用过电子商务 。而哥斯达黎加的这一比例为59%,墨西哥为16%。 当被问及“为什么不将互联网作为一种推销手段”时,71%的企业表示出于安全因素,41%的企业出于成本,而有37%的企业 表示“浪费时间”。其他一些因素还包括缺乏客户、互联网接入不稳定,以及缺少电子商务战略等。上述统计数字表明,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关键性因素,这也说明了研究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通过应用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手段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在网络上的虚拟市场上运作的,都是相互不见面的。合同的内容等信息都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这些中介载体中,可以由智能化的交易系统,即电子代理人自行流转和存储,其信用必须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二,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逐渐被数字签字,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第三,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 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金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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