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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五章

  1.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义务。广告主应当保证其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无论其主观心态如何,都应当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支付广告费的义务。广告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广告费。
  第三节 数据信息合同
  一、数据信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数据信息合同是指信息的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浏览或下载,用户支付价款的合同。数据信息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标的物具有无形性。数据信息合同的标的物是一些信息,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交易的标的,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效用价值[12],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信息社会的时代,拥有足够的信息是个人和企业成功的首要前提。
  第二,数据信息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数据信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息提供者的义务
  1.真实有效的义务。数据信息的提供者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其宣传的标准,从而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信息提供者必须保证他所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在先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信息提供者承担。
  (二)信息使用者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信息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2.合理使用并保密的义务。用户还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有关信息,不能擅自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获得的信息,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对他所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节 在线服务合同
  一、在线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在线服务合同是指网络运营商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合同。增值服务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的标的是某种服务,而且这种服务只能以网络为载体才能提供。这就使得在线服务合同与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电子商务合同不同,因为在这种电子商务合同中,网络只是改变了合同订立的方式,服务的提供不能通过网络进行。
  第二,这种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的如网络游戏合同,无偿的如目前几大门户网站提供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二、在线服务合同的种类
  电子邮件服务、企业邮箱租用合同、网络游戏服务、远程教育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网络实名服务、适时聊天服务和交易平台服务、网上支付(?)等。
  三、在线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运营商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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