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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五章

《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五章


陈伟超


【关键词】以网络为媒介的合同
【全文】
  第五章 以网络为媒介的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网络的日益发展,使它与各种社会主体都发生了密切的联系,网络逐渐成为各种社会主体之间交流或者交易的媒介。对于普通的民众而言,人们可以借助网络这一媒介获得这种信息资源;对于营利性法人或组织而言,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顾客提供服务、推销产品。
  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充当重要的媒介。网络之所以影响到普通人的生活,就在于其方便快捷的媒介作用。以网络为媒介,网民可以进行了解新闻、发表观点、阅读文学作品、收发电子邮件、查询资料等信息获取与提供行为;也可以进行网上订购货物的商业活动;还可以进行下载音乐、玩游戏、看电影、打可视电话、网络聊天等休闲娱乐活动。
  网络充当了企业进行经营的重要平台。目前,有很多营利性组织与个人通过网络为他人提供各种服务,从而进行营利性活动。网络的这种平台作用也可以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有很多企业已经把网络作为交易平台,推销自己的产品,这就是目前大行其道的电子商务。
  平等主体之间以网络为媒介的各种活动必然牵扯到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以网络为媒介的合同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类合同包括网络广告合同、数据信息合同、增值服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合同等。
  第二节 网络广告合同
  一、网络广告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广告合同是指网络广告经营者通过网络为广告主进行产品或服务广告,广告主支付报酬的合同。网络广告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网络广告的载体是网络广告经营者自有的网站或者其合法代理的网站,不同于一般平面媒体或电视广告的载体。
  第二,网络广告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要式合同。
  二、网络广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网络广告发布人的义务
  1.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网络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主提供的广告产品和广告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从而避免违反《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内容虚假而发布的广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按照约定进行广告的义务。网络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相关网站的相关位置发布广告。
  (二)网络广告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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