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人民,和平的愿望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同时也明白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道理。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可看作这决定性的第一步。正在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宣言》之历史意义就在于:为承上启下的近代国际法建立了一种实质的合法性标准:以人为本、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人权的国际法才具有真正的现代性。有趣的是,这部宣言的主要执笔者和最后的定稿人既不是一位法学家,也不是一位政治家,而是一位哲学家,而且是一位神哲学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院哲学家——法国人让•马里旦。人权文稿出自基督教哲人之手这一事实,多少已经表明现代人权意识与基督教和《圣经》的某种内在联系;在基督教的经典中我们同样也能依稀发现人权思想的端倪。
堪称国际法祖父、西班牙中世纪末代神学家苏哈利兹 (1548-1617)的战争论是其大作《论神学上的三德》第三编《论爱德》之中的一部分。这里的“爱”当然是前面所言及的对上帝的爱。“至爱”作为人神关系的定位,如何才能转变为人与人互动的伦理行为准则,即普世的博爱。其实,这个问题早有答案。《圣经》开篇说:上帝按自己的肖像造人(《创世纪》第1章,第26 — 27节)。并对着泥巴吹了一口气,使人的血肉之躯有了灵性(理性)。也就是说,人不仅有人性,还有神性;践踏人的尊严,就是践踏上帝的尊严。因此,人对上帝之爱,首先应该体现在对同类的爱上面。这就是神在基督教四部福音中的新的诫命:“要爱你们的仇敌”(《马太福音》第6章,第44节)。爱人、维护人的尊严是保护一切人权的根本的根本。因此,恣意践踏生命权的谋杀、灭绝,甚至虐待、奴化和放逐,都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一项新的战争罪名:反人类罪。国际法对这类犯罪行为不仅可以追溯,而且,各国还具有普遍管辖权。1948年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以及后续议定书构成了人道主义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四、 永久和平、基督文化共同体
如果说国际联盟旨在争取战争的间歇的话,构建欧洲基督文化共同体则意图实现“永久和平”。
基督教在欧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里有着明显的突出地位,超越了语言与地域的障碍,突破了国界和民族界限。“欧洲大一统”或“欧洲(法)文化整合”的思想就萌生在中世纪这种大一统的圣经文化氛围之中。成为今天欧洲文明的重要传统。欧洲之所以当今依然还能保持多元文化的共同体地位,原因就在于基督教文明的“纽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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