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托马斯将正义战争的形式条件归纳为三:国家统治者的宣战权、战争的充分根据、交战方的正当目的。 在圣经中,战争的性质是被纳入到神的秩序中来检视的。也就是说正义战争意味着符合“永恒法”,而永恒法则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在这个二元架构的金字塔的顶端,是万物的始主、至善的神和最后的存有——上帝。人必须顺从上帝,而不是顺从人(《使徒行转》,第5章,第29节)。登山宝训的核心即是:爱上帝,并遵守上帝的戒命。(《出埃及记》第20章,第2 — 6节)。早期的中世纪神学家认为,《圣经》禁止基督徒服兵役和参战,除非是圣战,即争取和平而非追逐权力的战争。 既然正义战争被神允许,甚至是神的命令,传统国际法的宗旨由史以来并非在于废弃战争,而在于使战争合法化(ius in bello)。
在传统国际法当中,战争与和平的定位相对比较清楚,尽管仍不乏关于正义战争,即圣战性质的争论,但一般而言,战争被国际法律秩序所认可。随着主权概念的突破,关于圣战性质的宗教裁判已变为对发动战争理由乃至借口的考量了。尽管 《巴黎非战公约》已明确了不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战争作为武装冲突的事实,即使在后冷战时代,不仅没有些许平息,而且还愈演愈烈。与战争相伴而生的国际法因而也仅在力图使战争更加“文明化”,而非取缔战争。对这一现象神学家们从《圣经》中得到的解释是:“爱敌人”的目的在于使其服从“律法的正义”。
三、 和平、博爱、人道与人权
对战争的认可,出于现实的考虑,战争的目的并非战争。而是为了和平。尽管“对于上帝的真正的信徒来说,即使战争也是和平的。” 但如果说《圣经》是导引人类走向“信、望、爱”的终极目标的话,那么,战争作为人效忠神的一种手段,其终极的目标也只能是真正的和平,即在此世实现“永久和平”。因为,如果和平仅仅意味着两次战争中的间歇的话,按康德的意思,可悲的“和平”也只能在太平间里去寻找了。 事实上,《圣经》(旧约)中不乏对战争诅咒的和对永恒和平的企盼:“大卫召了他儿子所罗门来,嘱咐他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建造殿宇。对所罗门说:我儿啊,“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以赛亚书》,第2章,第4节)。历史上,欧洲一些古老部族的血亲复仇规则就为基督教的“上帝和平”与“上帝休战”制度所取代。前者在法理上禁止私人战争,始于990年的法兰西宗教会议;后者源于1027年的宗教会议。使得12世纪的原则上一年中的三个季度的战争都成为非法的。 不仅欧洲人,几千年来,“化干戈为玉帛”何尝不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