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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国际法的《圣经》传统初论

  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约翰•洛克是受《圣经》影响颇深的一位思想家。 尽管不能说他的政治社会起源学说“契约论”直接奠基于《圣经》之上,但按施特劳斯的观点,洛克的“自然状态说”无疑是出自《圣经》的历史(洪水之后)的。自然状态是包括自我保全在内的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人人都拥有。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即是“上帝法和自然法”的准则:即使在一场正义战争中,征服者也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财产。 自然法同时也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依据。后半生笃信《圣经》的圣奥古斯丁认为,国家没有正义(自然法),无异于强盗团伙。
  《圣经》旧约、新约之约即指犹太先知与上帝的契约。 尽管东方的古埃及和古希腊已有丰富的国际条约的实践,但契约的神圣性则主要是由《圣经》确立的。同时,“莫西十诫”的出现也开启了文字的契约逐步取代口约的时代。 笔者甚而以为,国际法只有书写的条约才具有拘束力的普遍规定,应当追溯到《圣经》的这一传统。无论如何,基督教契约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并已经成为国际法实践最为重要的伦理规范。犹太血统的现代国际法学家、法理学家汉斯•凯尔逊国际法一元论体系架构的金字塔顶端即以“有约必守”原则作为基本规范——国际法的最高价值准则。
  国际法所调整的关系在其发展的初期通过《圣经》得以神化合神圣化。在古希腊时代早期,国家(城邦)之间的共存缺乏系统的法理基础,相关立法不被法学家所重视。民族间关系问题只有在发生"入侵威胁或提供掠夺机会时"才会提上议事日程. 公元前三世纪始希腊法文化构建的"大同"被基督教化为一种神意的世界秩序。上帝是其主宰,上帝的禁令和命令即是人与国家的行为规范。如民族间的交往原则上通过契约来进行:圣经旧约记载,神晓谕摩西说:“......我从前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显现为全能的神,......我与他们坚定所立的约,要把他们寄居的迦南地赐给他们。"(《出埃及记》,第5章,第2-4节)。同时,圣经也常常记载和平时期保护外国(邦)人的事例:摩西躲避法老,逃往米甸地居住。(《出埃及记》,第3 章,第15节)摩西甘心和那人同住;那人把他的女儿西坡拉给摩西为妻。西坡拉生了一个儿子,摩西给他起名叫革舜,意思说:“因我在外邦作了寄居的。” (《出埃及记,第3章 ,第21 — 22节)。《利未记》中神有更加明白的指示:“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负他。和你们同居得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利未记》,第19章,第3 — 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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