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因为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所以合同自动解除。
二、域名转让合同
域名转让合同是指域名所有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由域名所有人转移域名的所有权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域名转让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所有人依法注册并拥有的网络域名。第二,域名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转让人必须按照约定转移域名给受让人,并担保没有第三人会对合同域名主张所有权。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第四节 虚拟主机租用、主机托管合同
一、虚拟主机租用合同
(一)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虚拟主机租用合同是指虚拟主机提供方向用户提供网络硬盘空间,用户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虚拟主机租用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主机托管合同的标的物是一定储量的电脑硬盘空间,托管者可以在这里放置他的网站,储存有关信息。由于硬盘空间并不需要转移给用户占有,所以主机托管合同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由于主机托管合同需要供方连续地提供硬盘空间,但是该硬盘空间又不具有消耗性,所以不同于传统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网站必须连续的运行,因此硬盘空间的使用与提供也具有连续性。正常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主机提供方必须连续的提供硬盘空间,用户必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三,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二)虚拟主机租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主机提供方的主要义务
1)连续提供硬盘空间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机提供方必须保证硬盘空间的连续有效性。遇有特殊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维修。
2)因故中断服务的通知义务。对于由于技术检修或其他原因中断提供硬盘空间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以便用户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中断服务期间不能向用户收费。
3)因不可抗力中断服务的抢修义务。即使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连续提供硬盘空间的,主机提供方也要及时进行抢修。并应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抢修期间的费用。
2.用户的主要义务
1)合理使用的义务。用户应当合理使用硬盘空间,不能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把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或有病毒的文件放置在合同约定的硬盘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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