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网站建设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网站建设合同的标的是具有专门技术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完成并交付的目标网站。这主要是承揽人的智力成果,含有很多知识产权的因素。这样的标的物不是市场上可以随便购买到的,也不是任何承揽人都可以完成的。
第三,网站建设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由于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能力等方面的素质来确定承揽人的,因此,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来完成目标网站的建设。对于目标网站无法完成的风险应当由承揽人来承担。
第四,网站建设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网站建设合同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生效的,定作人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承揽人承担完成网站建设并交付的义务,所以网站建设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由于网站建设合同牵涉到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所以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作为要式。[9]
二、网站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网站建设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目标网站的建设,迟延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对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资料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有关信息保密,网站建设者应当对定作人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
4.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或制作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5.交付完成的目标网站。交付的方式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由网站建设者把目标网站直接放在委托人指定的主机空间上并把有关技术资料交付给委托人;也可以由网站建设者把与目标网站有关的程序、文件、源码等关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委托人。
6.承担目标网站的瑕疵担保责任,网站建设者应当保证他所设计、制作的网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在先权利。
(二)网站建设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图片、数据、信息,协助承揽人完成网站建设工作。
2.受领并验收承揽人完成的目标网站。及时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变更住所、名称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
3.支付报酬等费用。应当支付承揽人完成网站建设的费用和报酬。
三、网站建设合同中风险的分担
目标网站交付之前的风险由网站建设者承担。目标网站交付之后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定作人提供的资料灭失的风险承担。如果建设者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重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网站建设合同中,网站建设者对定作提供的资料提供的无偿的保管。根据《
合同法》第
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