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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四章

《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四章


陈伟超


【关键词】以网络为对象的合同
【全文】
  第四章 以网络为对象的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由于网络在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很多个人、企业和组织都会考虑创立和拥有自己的网站---推广自己的理念、宣传自己的产品。但是,网站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在技术方面,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设计和建立网站的,这需要专门的计算机知识;其次,建立网站还牵扯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因为国家目前对新兴的网络监管的比较多。
  从创立网站的一般程序来看,要想拥有一个成熟的网站,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设计、建设网站、进行域名注册、主机托管,这一般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人员或公司来完成;其次,已经建好的网站,要想正常有效的运行,还必须进行网络维护,及时进行内容更新,提防各种不法网络行为的攻击,一般来说,越复杂的网站越需要精心维护,实践中很多企业除了自己设专人进行日常维护之外,还常常委托专业网络维护人员或公司进行一些非常规的技术维护;然后,还要进行网站推广,在网站推广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传统广告、搜索引擎以及网络实名等手段;最后,为了更大的发展,网站还会与其他主体进行资金、技术和战略方面的合作。这一系列的过程相当复杂,当事人要想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种交易安全,就必须签订相关的合同。
  因此,所谓以网络为对象的合同,是指为进行网站建设、域名注册、主机托管、网络维护、网络推广、网络合作等活动而直接以网络本身为标的物订立的合同。
  目前的实践中,以网络为对象的合同主要有网站建设合同(包括网页设计合同)、域名注册或转让合同、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网站维护合同、网站推广合同、网站合作合同等几种。当事人可以就这些合同分别进行订立,也可以就几个合同签订一揽子协议。
  第二节 网站建设(网页设计)合同
  一、网站建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网站建设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目标网站的设计、制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网站建设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网站建设合同以完成目标网站的设计、制作为目的。网站建设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目标网站的设计、制作,定作人的目的是拥有目标网站。虽然承揽人进行工作必须提供劳务,但是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而是其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只有与目标网站的完成相结合,才对定作人有意义,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这就是网站建设合同与其他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的区别,也是网站建设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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