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种是压价排挤竞争对手。
第八种是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第九种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我国的有奖销售是有限度的,有奖销售是智者的一种促销的手段,但是有一些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些企业、商场降价,标注原价500元,现价300元,这是一种推销商品的手段,本来商品价值300元钱,这是利用了人们占便宜的心理。
最后一种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勾结行为。
八、消费者的概念及所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是经营者的对称,他们都是市场经济重要的主体,我们国家在1993年实施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
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或者接受消费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有双倍赔偿的行为。1995年春天,王海到北京出差,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书,其中他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真性,王海见到标明日本制造标价85元的索尼牌耳机,他怀疑这是假的,于是买了一副,后到索尼设在北京的公司验证结果表明该耳机是假的,应该赔偿。然后他又回来买了10部耳机,要求商场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商场同意赔付第一部耳机,并赔偿200元钱,但拒绝赔付剩下的10副,理由是知假买假。这年秋天,王海又来北京,他光顾许多家商店,购买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过证实后,要求商家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也有少数予以拒绝,这一事件被新闻媒介广泛报道,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他被多数老百姓、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赏,同时也使制假、受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为了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批评王海知假买假,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商品后要求赔偿的人,不应该得到赔偿。在他们的心目中 ,买了东西是为了使用的才是消费者,买了不用的就不是消费者,有人认为王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1996年某一天,消费者准备购买几部无绳电话送人和自用,在这一年的某个月底,他到北京一家贸易总公司家电商场,看到几种无绳电话后,当时怀疑是假的,于是他就买了七部无绳电话,有三洋两部,松下两部,第二天,他来到北京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鉴定七部无绳电话是真是假,后经管理委员会确认无绳电话是假的,是国家禁止和销售的商品,这样他就找到家电商场索赔。被拒绝后他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双倍赔偿,商场认为:原告购买电话的目的是讹诈,是钻法律的空子,只同意退货,但不能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商品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抗消费者的要求,最后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退回七部电话,价款是13150元,并赔偿原告131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这里就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明明知道这个东西是假的,还要买,买的目的是要求索赔,可以说消费者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坐火车时是一个消费者,坐汽车时也是一个消费者,现在观念改变,到医院看病自己出钱,有选择医院的权利,有选择医生的权利。有些商场门前有公告,任何人到商场,出门时被搜身,这些做法对不对,有人到超级市场买东西,他没买东西临走时要搜身,这个合不合法?作为法官来讲我们碰到这些案件,这些厂商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概况为9个方面:
一是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在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买的水爆炸,把眼睛、手炸伤,这时候要求生产商赔偿,侵犯了消费者保障安全权利。我国飞机如果是在我国境内出事或者是在境外出事,赔偿金额不一样,我国赔偿20万元,国外则赔偿100万元。保障安全非常重要,一个是财产安全,一个是人身安全。到商店买东西被搜身,除了我们的人格尊严外也涉及到侵犯安全权利。
二是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销售者应该把产品的功能向消费者说清楚,包括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等。这是个很重要的权利,我国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够,不能使消费者真正了解商品。
三是自主选择权,有自主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的权利,有选择购买哪种商品的权利,有选择购买还是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和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是公平交易权,这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享有的质量保障或价格公平交易的权利。有人买一副眼镜,后来将眼睛感染了,消费者找出证据证明眼镜有质量问题太难,如果生产商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没有过错,就很容易,这对消费者的保护非常重要,公平交易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
五是依法求偿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问题,我们国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是怎么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