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的观点学说
在经济法发展的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多种经济法理论,我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就是以1992年为界限,关于什么是经济法92年前后的观点不同。92以前有六种观点,一种是纵横经济法论,一种是纵向经济法论,一种是综合经济法论,一种是学科经济法论,一种是管理学经济法论,还有一种是经营管理经济法论。为什么讲这个理论呢?因为这些理论对经济法规定的范围不完全一样,比如我们讲到纵横经济法论,就涉及到我们以前讲的
合同法,如果坚持纵横经济法论,
合同法就归到经济法中,因为纵横经济法既要规定纵向的经济关系,又要规定横向的经济关系,这一个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我们所讲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当然也包括
合同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心脏,
合同法在民法里面很重要。纵向的经济关系就是上级的关系。就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经济法就要规定这些方面的关系。我们的建设需资金,这些钱来自哪里呢?来自财政拨款。但现在我国财政收入的95%是来自税收,我国2001年全国的税收收入是15000个亿,在90年代初,我国全国的税收是五、六千个亿,到2001年基本上翻了一翻,因为97、98、99年每年以一千个亿的速度增长。我们法院的诉讼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要上交给财政,但是现在我们国家规定由法院自己管,这就体现了一种纵向关系。只要有纵向的关系,就有经济法的调整,我们讲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基本上就是纵向关系方面的法律,纵横统一说的第二方面就是横向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纵向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纵向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企业与车间、班组之间的纵向关系,纵横统一说的第二个方面是要调整横向的关系,横向的关系就是一个平等的关系,按照这种理论,经济法的范围非常大,民法的范围非常小,民法是由几个部分构成,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侵权。在这些制度里面
合同法是一个核心,按照纵横统一说,把
合同法也划入了这个范围,所以这种观念出来以后受到民法界的猛烈的抨击。第二个观点是纵向经济法,实际上只是讲了纵横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就是纵向经济法方面。第三种是综合经济法,综合经济法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论,它是把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汇集在一起,所以,经济法与民法是平起平坐的,另外还有劳动关系方面的,把凡是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汇集在一起,这一种叫学科经济法。中国的经济法一部分属于民法,一部分属于行政法,一部分属于
劳动法,还有一部分属于
刑法,这是第三种观点。第四个观点,就认为经济法是门学科,经济法不是独立法律部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刑法不是平起平坐的,它不是在
宪法之下的二级法律部门,按照这种观点,把它作为一个学科进行研究,这是可以的。第五种观点是管理协作经济法,这种观点实际上跟第一种差不多,它们的区别实际上就是既要调整纵向管理,又协调合作,协作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车间和车间之间、班主和班组间平等,它不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平等的关系,只涉及到企业内部平等的关系,第五种观点和第一种观点区别在这个地方。第六种观点是经营管理经济法,这与第五种观点区别不大。它是把协作又进行了界定,限于了经营这一方面,这是我国1992年市场经济法以前的几种观点,观点不一样意味着经济法的体系也不一样。1992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对于什么是经济法又有五种新的观点,有国家协调经济法的,有国家干预经济法的,有国家调节经济法的,还有经济管理经济法的,还有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法的,这五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把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的关系划到民法中,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所以这几种观点,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们的区别并不是很大,这五种观点基本上都承认市场规则和宏观调控。
三、经济法包括的主要法律法规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像合作经济组织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我们知道,在西方,公司按照财产责任形式划分有五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国公司、股份两国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在的
公司法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关于注册资本的公司,现在一个比较多的问题是独立董事的问题,这在
公司法里应该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在的上市公司,国家要求每个企业都要设立独立董事,所以在这些方面,对于独立董事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是什么关系,理论界看法也不一样。我们的
公司法、
证券法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有人认为独立董事形同虚设,有了独立董事之后,监事会怎么办,监事会怎样进行监督,我国的国有企业正在改制成股份公司,改制后会不会发生职工闹事,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家的主人,那方方面面都要考虑职工的利益,首先要有
公司法的修改,另外就是即将出台的
中小企业促进法,我国企业90%以上属于中小企业,我们讲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关系,有人说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而
中小企业促进法不是企业法。它虽然叫
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还不如说是政策,因为内容是国家怎么来扶持、保护中小企业,另外,我们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把几个外商企业合并在一起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我们国家还没有。政府入世的前提首先是法律的入世,这对形成我们的法律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同时对我们司法机关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世贸组织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是终局的,终局绝对要由司法审查,这里的审查不仅仅是限于我们的法人,它包括司法法人、行政法人、仲裁法人。我们国家在入世之前,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很多规定,比如说要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它们要购买原材料,有些要在中国购买,这个合不合适呢?要求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产品要销往国外,这个合不合适?我们仲裁过的案子,武汉有一医院叫同济医院,它同香港一个公司合作办了一个合作医院,合作医院在我们国家,能不能作为合作的主体?它是经过卫生部、外经贸部审批的,最开始中方的合作主体是医院,卫生部、外经贸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中方的医院不能直接作为合同主体,必须要有一个公司,这样,中方的同济医院与下面的一个高科技的开发主体与香港公司合作办了一个高级的医疗中心,这实际上就是中外合作医院,他们又签订了合同,于是有两个合同,一个合同是曾经由医院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后来由于主体不合格,换成了医院下面的公司同外方签订合同,但是在仲裁的过程中,同济医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出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在国际上影响是非常大的,这碰到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同济医院要告的是第一份合同,但实际上开发公司与外商合作的是第二份合同,作为申请主体的同济医院,仲裁委认为申请主体不合格,合格主体应该是开发公司,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审了一半,能不能把开发公司追加为申请方,如果要追加的话,它不同意怎么办?我们讲合作的问题,我们入世有许多方面对外国开放,购买原材料要使用本地的,生产产品要销往国外,要自行解决外国平衡,这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审批,从发展趋势来讲,以后就会由审批制向登记制发展,另外还有企业破产法,法院在受理破产案时也很棘手,企业破产法实际上只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为私营企业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破产有一个问题:个人能不能破产?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之分在于人数问题,雇工8人以上为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那么个体工商户能不能破产呢?如果破产的话,我们适用哪一个法律,这些都是尚且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个方面叫市场管理,称之为市场规则方面的法律,这个法律除了现在已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还有垄断法、商品秘密保护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需要制定。大家都知道几个很有名的武侠小说作家,如金庸、古龙、梁羽生,另外有一个人写了一本武侠小说,给自己起个名叫全庸,全与金只差两点,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类似于企业名称的问题,像这样的问题实践中碰到很多,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规定的很多,很多行为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联系是很密切的,有人说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是三座冰山,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大海,这三个法律是大海里面的三座冰山,这就是说有些问题在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里面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一个企业的兴衰消亡可能有些时候就取决于一两个专家,前几年有很多跳槽的,最近山东有一个轰动效应的跳槽论谈,一个企业请一两个专家,这两个专家就掌握了企业的生死存亡,比如说商业秘密在他脑袋里,他要一跳槽原企业就破产。后来讲跳槽可以,商业秘密须留下来,跳槽就涉及到对商业秘密的侵权问题,我们国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有规定,世贸组织对商业秘密也有规定,有些人提出我国能不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这种案子诉到法院来,是碰到的新案子,怎么样构成侵权,我们怎么样认定,损害怎么认定,怎么赔偿,还有像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问题,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方面的案子有100多件,标的物达100多亿美元,而我国向这些国家提起的此类案子不超过10个,我国在这方面吃的亏太多了,因太缺这方面的人才。我国在去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我们首先颁布了两个条例,一个是
反倾销条例,一个是
反补贴条例,这些案子在我们法院里还没有碰到,我们要碰到怎么办,怎么处理这些案子。第三、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计划法、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法、
农业法,我们怎么样保护农业的问题,我国现在每年的人大都要提出三农的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我国入世以后,受害最大的是农民,因为在国外很多国家有农业补贴的问题,我国入世开始农业补贴一概不要,外国人难以理解,哪个国家都要农业补贴,而中国不要,最后我们再要的时候就达不到这种要求了,所以有人说中国加入世贸后我们农民的收入比基准年要下降百分之二点几,农民压力是很大的。还有电信法,我们的电信法还没有出台,现在我们的手机是双向收费,如果准许外商大量进入的话,我们的电话费会便宜很多,外国有些国家打电话到中国,可能一分钟就几毛钱,我们往国外打就是几块钱,这方面跟国际还没有完全接轨。
个人所得税法现在也面临修改的问题,比如说过去都是单向所得,我们要改就从单向所得向综合所得发展,把几个所得汇集在一起,过去每项所得要扣去800元,有的地方规定1600元,有的地方规定1400元,有的地方规定1200元,这些对我们影响也很大,国以税为本,税法上系国家利益,下系公民个人得失问题,是共和国的血脉,民以食为天。我们现在税法的完善方面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有有些人比较关心的遗产税法,我们国家要开展,怎么样开展,大家看法也不一样,1994年,要征收遗产税,但遗产税法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出台。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说我们的遗产税法要赶快出台,要等全国人大代表里面的富人还没有占到绝对比例的时候赶快制定,如果富人在全国人大代表里占了绝对比例的话,我们要通过就难了,因为遗产税是向富人征收。这里涉及一个问题,遗产是50万元是100万元还是30万元为起点,按照我个人的想法,至少要规定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