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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陆法学发展的发言——雅典学园网谈录

  许多法律人往往以“政治正确”约束,为自己编造着学术无法突进的理由。事实上,据本人所知,自从邓时代开始,政体对法学家就没有进行过人身迫害,最多是让个别法学家领受“发配贵州”这种“待遇”。本人认为,后邓时代,甚至在现时代,迫害法学家已经成为开历史倒车,政权者还得顾及“国际化”情势下,自身起码的尊严,因此基本排除因法学研究获罪只可能性。法学研究与政治,本身还不是一回事,政治的风险大,并不意味着法学研究一定同样大。
  贺卫方:
  其实大家讨论得很好啊……高度近视君的系列发言很好,指出了法学发展的合理方向。这里重要的问题还是如何在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与本土贡献之间加以取舍或者如何平衡等。欢迎大家接着神聊。
  高度:
  ……那我就再说一句:“只要有人群,就可能有法学,甚至好的法学。”
  贺卫方 :
   ……“只要有人群,就可能有法学,甚至好的法学。”
  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呢?是否可以请请高度近视君作些论证?
  高度:
 
  这些话话,是发帖时的“灵感”,感谢贺老师对这种思维之火花发生兴趣。
  我冒昧简述一二:鄙人认为的确首先需要辨识出法的语义,特别是从传统社会组织技术中,在民族语言结构法的意义曲解中,将法解救出来,使之获取某种人类生活法则之共同性。因此法是群体的一种生存艺术,是自由意志协调的结果,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确认和自由意志下意志客体的分配,达成群体生活中的正义。这样一看,国家诚然可有法,民族可有法,更小的人群,岂无法乎?人的发现,是法学之首要,真正的法学,不是动物生存中丛林规则研究,是自然世界一部分的人,回归自然,放弃对非自然主体为母亲的误认后,使人从动物性存在成为反思性生存的一部分。
  如果认真一点思考,不仅是人与人之间有法可存,人与动植物之间,何不可建立共同生存之法则?对于人类,法的存在,是由代价体系维系的,这种代价是通过人兑付的。人与自然世界其他存在物之间,这种代价履行的形式、期限,等等方面,异于人法,但不等于无法。因此,在贺老师激励下,我将“只要有人群,就可能有法学,…”,再进一步:
  “只要有自然,就可能有法学。”
  至于雅典整么发现法、美利坚人民是整么发现法,康德是如何发现法,罗尔斯如何发现法,甚至萨维尼如何发现法,包括现在有一狡猾聪明的人,名曰朱苏力的同志,如何如何跑到农民炕头去发现法,这一切,都是有趣的。包括令人尊敬的季卫东同志,10余年前也对“中国民间调解”感兴趣,携日本教授来京就此讲学访问。这些人,都在相同的意义上,挖掘着法学的宝藏。甚至有时候,是“提提腿、弯弯腰”,宝贝就可能到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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