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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引咎辞职条款

  大家都知道,在过去几十年间,中国共产党主要是靠整风运动来维持勤政和廉政。整风运动对克服科层制的僵化是颇有裨益的,但这种方式以具有超凡色彩的领袖和具有强烈感召力的意识形态共识为前提,对政府的职业化、制度化运作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以及副作用。在公务员法施行以后,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原理以及人事更迭政策将更多地体现在该法第82条及其他日常性纲纪制裁的规章的执行过程之中,形成现代法理型统治方式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公务员法所正式确立的引咎辞职制度,在客观上已经否定了党政领导无谬误的神话,也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与权力禅让、政绩延续性相联系的官场潜规则的紧箍咒,有助于在借助程序理性迅速改变人事布置之后及时纠正过去的错误,化解民间的怨结不平之气,开拓出一片崭新的局面。
  毋庸讳言,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社会的报应和制裁机制实际上或多或少陷于一种功能麻痹的状态。在企业,表现为科尔耐教授所说的“预算制约的软化”,国家父爱主义使管理层和职工都感觉不到经营失败的风险压力。在政府,官员不必接受议会质询、不必直接面对民意的监控,只要朝中有保护伞就不必担心因工作失误而被追究责任,只要紧跟上司哪怕群众意见再大也还是可以不断升迁。按照承包原理追究责任者的做法虽然不无效果,但往往受阻于个人包办和相互包庇的黑箱操作。公务员法的引咎辞职条款,实际上是往承包制的旧瓶里注入了问责制的新酒,使报应和制裁机制的开启自动化,不受个人化特殊关系的羁绊。
  引咎辞职制度显然大幅度扩展了从政生涯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形成一种让人战战兢兢的压力。这种压力会增强执政者的责任伦理,也会使某些人望而却步,从而改变社会价值取向的官本位畸形。但不能不看到,这种压力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导致官僚阶层对公务员法82条的集体抵制――很少有人引咎辞职,也很难让人责令辞职。或者出现相反的情形,引咎辞职条款在执行之际被上下其手,最终扭曲成一种整人的权术,激化官场内部的派系倾轧,非到问责的逻辑在被推演到“人人有责”的极端并且反过来变成“人人不负责”的那一刻,谁也不肯不善罢甘休。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形,公务员法82条第3款和第4款都势必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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