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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如何长寿

  法谚说,法律必须被信仰,才能被普遍地遵守。法律不断地立、改、废,无形中也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
  当前,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的权威仍然处于逐步树立阶段。被人们信仰、依赖的法律,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只有这样,人们对自己行动才可以有一个比较可靠的法律预期。朝令夕改,会使人们丧失对国家和政府的信心。法律频繁的废、改,会降低它的权威。
  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一经出台不容修改,而是应当考虑频繁废、立法律的原因,应当考虑我们相当初出台法律的时候为什么不能做的更好?也就是,为什么不能让它在出生的时候,有一个“健康”的体魄,以适应以后的风吹浪打和沧海桑田的变换?以使变得“长寿”一些。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农业税条例》得到相应的启示。如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难以找出这部法律值得称道的地方,可谓是乏善可陈。但是为什么人们会遵守它?立法者没有频繁地修改它?基本的原因就是它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农业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如果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颁布成文的“初税亩法”算起,农业税已在中国存续了2600年之久。历史上农业税制,无论是“摊丁入亩”、还是“一条鞭”,尽管形式多变、名称多变却未改变农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种和收入来源的地位与作用,“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正因为人们从思想意识上接受它,所以才能在行动上遵守它。也就是说,这部法律之所以能够“长寿”,是因为它符合中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只有自己的特色,才是具有强大生命力。
  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崇尚法律移植,忽视本土资源的现象。在立法上盲目崇洋。似乎国外的就是先进的,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每搞立法,对国外法律研究的深度甚至超过对中国国情的研究。例如,在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时候,很多研习西方法律的学者认为,中国司法中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法官的收入低,主张实行西方发达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仿佛只要提高了法官的待遇,他就可以廉洁执法了。现在爆发出来的实际情况是,一些在司法过程中腐败现象发生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因为法官的贫穷,而是因为他的贪得无厌、欲壑难填。比如,已经琅铛入狱的一些高级、中级以及基层法院院长、庭长,多是家藏万贯赃款,外面包养情妇。这完全不是什么低薪的问题。西方国家能够实行高薪也并不一定是为了养廉,在多数国家也就仅仅是一种体现劳动价值的薪金而已,别无他意。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对于金钱和物质的价值观。卡耐基就曾说,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如果财富使得原本是兄弟的富人与穷人成为仇雠,那将引发社会的悲剧,富人们也将因此被钉在生命的耻辱柱上。美国三角出版公司总裁的沃尔特·休伯特·安嫩伯格立嘱捐赠财产后解释说,他的家人已经生活得很好了,而“财富不应该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前些时日在非洲大陆上频繁访问医院、关注疾病的比尔·盖茨夫妇,在触目感怀之下,再次重申自己的意愿:“有生之年,我们打算将价值400多亿美元的财富全部捐献给社会”。据说,2003年非典期间,中华慈善总会总共才收到770万元捐款,其中只有一个富人以个人名义捐了200万人民币。一个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百万美元以上的富人超过了23万名,在亚洲仅次于日本。当国家面临那么严峻的灾难时,收到的捐款只不过700多万元人民币,而且23万多名百万美元以上的富翁中仅一人捐了款,只有23万分之一。比尔·盖茨竟为此落泪。而我们的很多人仍然信奉“日子是给孩子过的”,给下辈积累置办财产是长辈的义务。对于这些现象,人们不能简单的用“好”与“坏”、“对”与“错”这样的字样进行判断。这样或那样做自然各有各的道理。特别是人们对某种事务思想意识的形成,更是具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人们只能说,这就是国情,这就是区别。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必须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他山之石”,再美也是人家的,放在自己的屋基下未必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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