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爱”所体现出的社会正义是一个实质平等的问题。
如果自由仅仅局限在要求国家的不作为方面,这种对自由的保障显然是不充分的。真正的自由还应该包括实现人格自由发展的各种现实条件,如经济条件。按洛克的观点,私有财产既是自由的基础,也与自由互为因果:没有财产无法实现自由,没有自由无法获得财产,即使有了也会得而复失。黑格尔进而认为,财产即是自由的“外在形式”。因而,法治国家的任务不应仅仅是为个人的自由空间提供法律的保证,还在于解决物质上、也是实质上的财产(自由)分配问题。就此意义而言,法治国家不仅要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更应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正义是一个涵摄极广的伦理范畴,为每一个社会、每一个时代所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言,法国大革命的“博爱”与中国传统的“仁爱”就其精神内涵而言是等质的。工业革命以来,经济逐渐构成社会的物质基础,正义也随之变为经济伦理的核心价值。东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不论是有限资源合理配置(西方近代)之经济,还是经世济民(中国传统)之经济,古今中外有关经济正义的讨论,似乎都围绕着一个不变的“体”,虽有不同的侧重,却是用“爱”一以贯之。
诚然,经济仅仅解决资源短缺,它只关心有限资源是否得到最合理及最大限度的利用,其本身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同时,经济自身的伦理应该是实现“多快好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效益和竞争外,虽然还同时强调个人财产的社会义务,但经济行为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不可能处处奉行互助友爱的精神。因而,市场经济和伦理正义实属两个不同的理论范畴。伦理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的学说,而经济关注的则是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大多数人之所以认同市场经济,源盖于其创造的物质文明。然而,现实中这两项价值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对市场经济制度可从伦理角度提出质疑:自私自利、残酷竞争、贫富悬殊等等,因为这些都与正义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既然经济已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任何正义学说都必须对什么是良善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也即是对经济活动的诸环节:生产、分配、消费以价值评判。一个所谓良善的经济秩序应该首先确保分配正义。经济是人生存的手段,而伦理是人生活的目的。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说过,面包师烤面包并非出于对顾客的爱,而是自身利益的驱使。真正的“仁爱”必须具有现实性,才有价值,要将心比已推已及人;不仅要有好的动机,还要有好的效果才行,包括给人以自由施展才能的空间,真正的“仁爱”要使人自强自立:如象父母对子女的爱一样,不能溺爱,使其自力更生,内因为主,外因为辅。要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助长私欲区别开来(前者是天理、即自然法)。个人在社会上的“安身立命”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谓“从我作起”应当包括这个含意:而市场经济的动力正在于人之于自身和同类的这种理性的义务观。至于追求利润是否合乎伦理价值昵?那要看利润的取得是否合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见孔子本人也不反对。在西方,聚财是与基督教的救赎联系在一起的:按韦伯的话说,宗教是所谓“资本主义精神”的伦理基础,“致富”成为此世的终极目标。以儒家为代表的东方思想虽然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仁”的境界的提升,与解决生存问题的经济是本与末的关系,但孔孟的义利观并未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认为实现了义,就会保障更大的利:“何必言利,仁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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