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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三章

  第二,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网络民事行为。网络民事行为包括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表意网络民事行为,也包括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网络民事行为。网络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网络民事行为的一种,必须以意思表示作为其法律特征。
  第三,应该是合法的网络民事行为。表意网络民事行为虽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行为人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志行为,但该行为是否能够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只有合法的网络民事行为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才能决定行为的效果。
  二、网络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网络民事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网络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就是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如债务的免除等。
  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网络民事法律行为,如电子商务合同等。
  多方行为是多个行为人意思表达一致而成立的行为,如多个网站进行合作的协议。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引起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变动,网络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对价虽然不要求绝对等同,但是也要大体一致,否则便是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无偿行为是没有对价的行为。无偿行为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完全不承担义务,也可以是承担较少的象征性义务。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行为。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能成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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