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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三章

  如此以来,所谓网络民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网络为对象或媒介所实施的,受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网络民事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网络民事行为是行为人以网络为对象或媒介实施的行为;第二网络民事行为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第三,网络民事行为是需要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因此,网络民事行为不仅包括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从而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根据网络民事行为是否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以分成表意网络民事行为和事实网络民事行为。表意网络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意图的网络行为,如网络游戏服务公司与网络用户签订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事实网络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是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网络民事行为,如网络侵权行为和违反网络合同的行为等。
  根据网络民事行为的主体人数的多少,可以分为单方网络民事行为和双方网络民事行为。单方网络民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双方网络民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根据网络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分为合法网络民事行为、违法的网络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网络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网络民事行为。合法网络民事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网络民事行为,如网络民事法律行为。违法网络民事行为是指需要当事人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网络民事行为,如网络侵权和违约行为。效力待定的网络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无处分权,而需要相关权利人追认的网络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网络民事行为包括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撤销。[7]
  第二节:网络民事法律行为
  一、网络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从这一法定概念我们可以推出,所谓网络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网络为对象或媒介所实施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网络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网络民事行为。这里必须强调民事主体,所谓民事主体是指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机关对网络纠纷的裁判和行政机关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虽然也会改变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但不能称为网络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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