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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网络合同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陈伟超


【关键词】网络合同
【全文】
  第二章 网络行为与法律规制
  第一节:网络行为
  一、网络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的发展是迅速的,从而造成了人们的网络行为是复杂的。因此,给网络行为一个成文的定义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全有或全无(All Or Nothing)”式的判断,应当审慎为之。
  就目前网络发展的现状而言,可以把网络行为分成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况来讨论。狭义的网络行为是指以网络为媒介或者对象,而进行的具体的营利行为和非营利行为。广义的网络行为是指一切与网络有关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网络行为,还包括网络心理、网络思潮等具有某些抽象特征的网络行为。
  从本书讨论的狭义网络行为来看,网络行为有如下特征:第一,网络行为必须以网络为对象或者以网络为媒介。第二,网络行为的内容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公行为、私行为、营利行为、非营利行为等;第三,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涉往往具有无形性、虚拟性的特征。
  二、网络行为的分类
  根据网络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以网络为对象的行为和以网络为媒介的行为。其中以网络为对象的行为是指以网络为客体(标的物)而实施的行为。以网络为媒介的行为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提供服务、销售货物等有偿或无偿行为。
  根据网络形成和发展的步骤与过程,可以分为:网站建设、网络维护、网站推广、网站运营、网站合作、网络服务等行为。网站建设是指设计、建立、注册网站等技术行为;网站维护是保障网络顺利运行的行为;网站推广是通过一定手段提高网站知名度的网站普及行为;网站运营是指通过网站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网站合作是指网站之间为达成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联合行动;网络服务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提供各种有偿或无偿服务的行为。
  根据行为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网站建设者行为、网络运营商行为、网络用户行为。网站建设者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设计、制作网站并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网络运营商行为一般是指以网络作为营利途径的网络公司的行为;网络用户行为是指普通的网络使用者所进行的电子邮件收发、网上购物、信息下载以及其他利用网络进行的休闲、娱乐等行为。
  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网络行为可以分为公行为和私行为。公行为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职权实施的电子政务或网络监管行为;私行为是指各种民事主体以网络为对象或者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的行为。
  根据是否营利,可以分为营利性网络行为和非营利性网络行为。营利性网络行为是指以网络为对象或媒介进行的营利性服务或电子商务活动;非营利性网络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免费信息交流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如通过bbs交流信息的行为和政府部门通过网站实行的电子政务行为等。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网络行为和非法网络行为。合法网络行为是指网络用户或者网络运营商等网络行为主体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非法网络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虽然不违反现行法律但是却有违一般法理的行为,前者如违反网络合同的行为、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后者如利用网络实施的一些应当受到法律规制的行为。
  根据行为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网络刑事违法行为、网络行政违法行为、网络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刑法285条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网络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网络行政法规的行为,如违反国家域名管理规定的行为等;网络民事违法行为是指在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人格权以及违反网络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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