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在大多数地区,宅地被限定在一定的指标范围内,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规定指标限制宅地扩张是可以理解的,每个家庭皆应该履行这样的法律义务,然而,在规定或历史自然已定宅地范围内,从事什么样应用,其建筑容积率可以是多少,国家对之的管理应限定在什么样的程度适宜呢?接受规定指标的法律约束,人们交出了外延式扩张宅地的自由,以此代价形成法律,难道就不能换来宅地内涵方面合理使用的充分自由吗?还得接受国家或政府的那种过于紧缚的指标性管理吗?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其评判标准会因国家和家庭这样不同的主体作出的而有所不同吗?国家对此的评判标准应该在外部形成,侧重于大的布局规划和从外部对宅地的指标控制等;而具体的家庭应该以不伤害相邻的权利关系和对国家制度不会造成较大或重大违反为前提进行自由的使用,只要其自己认为能尽量珍惜和合理利用即可——内部的利用合理状况、珍惜程度应该由权利人自己评判,国家不可以替代其思考,主观地强加国家意志,制定和实施违背自然之理、情理的法条,去毁伤公民的自然情感,否则,只会导致对居民、村民的合理居住使用权利的践踏。内部利用状况是不是由审批制度走向备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和体现人权呢?管理审批和限定宅地之内建筑面积等等就好象管理审批和限定居屋内的布置多少家具一样让人想不出什么好的理由。只要家具不会自动地飞出去砸伤别人或过重给楼下造成危险,国家凭什么理由去管理限制呢?只要不侵犯相邻权和不会在客观上伤害良性的法律制度,国家有什么理由去贬损宅地之内的自由呢?考虑到不远的将来可能被拆迁就不允许别人在现有宅地内翻建或增扩新房以便不给国家增加拆迁成本,让人们捉摸不定地等待直至被拆迁时,少则数月、长则数年,久久地接受不能与自己生活水平以及家庭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居住环境和条件煎熬,这样的自由损失是没有补偿的,似乎这些居民、村民就应该培养起牺牲或限制自由的精神来忍受这样的无形的伤害,与处于同样地位但不将被拆迁于是就不受拆迁限制的其他社会成员相比较就会品味到不公平是什么。在拆迁补偿时,还有这样的情形,人们为了充分行使合法宅地内的自由,十分珍惜和合理理由土地,而在批准之外建立经济生活住房,它与被批准房屋有同样的效用和价值,但被当着违章建房予以“法律歧视”,得不到补偿或得到的只是情感的微薄赐予,因此,在合理的宅地内部使用自由得不到拆迁对价。——这应该足以触动人们对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作良性思考,法律应尽量给予遵守者最大的自由,能不限制就尽量不限制(这里假设法律是自由的收取和分配者)。
目前商品房开发用地使用权应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的购买者,往往担心自己的这样的有法律规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会被国家收回重新出让,到时自己或自己子孙又没有有偿受让能力怎么办,一些专家学者也常常为此感到困惑,其实,只要弄明白这样几个层次的法律原则关系就会豁然开朗,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符合这样的原则体系,才会出现系统化的良性法律,首先,人权原则是最高的是最根本的,其次是基本原则,再次是一般原则,在此原则体系基础上形成的法条才能在理念深处尊重人权。试想,如果出让期限到了,国家收回或续办延期土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首先要尊重人权,保证居住在土地之上的社会成员有基本生活的居住权利,并且,这里所说的基本也应当的与时俱进的,社会真正发展了,目前购买的住房在出让到期时可能其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因经济折旧加速变得与现在不可比拟,现在的人去担心几十年以后的居住权问题恐怕没多大必要,到时,当然无论何时,在触及人权根基的时候,任何法条或其他具体契约都必须加以变更或被迫退却,你或你的子孙不可能没有居住地,这是法之良性的基本要求。任何人包括专家学者担心出让期限到期日后麻烦问题,实际上是对社会发展持悲观态度,忘记了法律应该具有日益维护人权良性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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