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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制度和土地产权理念深处的几点思考

  我们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已经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土地征用制度是不是应该与时俱进、尽快地转向更为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呢?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是社会中最大的成员,其行为及其形象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有着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口袋空空,胃肠饥饿,无理地取得一定食物,恐怕无可厚非;国家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很高的情势下采用土地征用制度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可以理解,但现在国民经济早有迅速发展,是不是到达了放弃与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状况以及人们对法律文明要求越来越不相称的土地征用制度的程度呢?征用土地制度是不是能尽快的转化为土地内涵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制度更能适应当事人的情感、更能在法条中体现对社会人直至自然人的关怀呢?是不是理性化的购买土地制度建立更有利于政府这一最大的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体系形成过程中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形象和导向作用呢?人家桶里的油价值10元,只要双方愿意,就用10元钱买下来,食用起来,口是多么的爽、心情是多么的自在,同样,别人的附着或蕴涵在土地的权利价值为N元,政府也用N元买下来,进而从这样的公平理念出发来构筑我们土地制度以及对土地以人文关怀的法律体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本着如此的理念来思考和依照这样法律来处理市场客体问题,这样的在自然之理、情理、法理三方面都秩序化的社会让人觉得是何等的和谐与美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地主体和被征地客体诸多矛盾面前越来越显得尴尬与彷徨:两人比较臂力,扳一根木棒,力气大了,断了,也许才去思考自己的行为对物没有呵护之心,土地与木棒一样的无声,难道利害关系人双方即国家和集体(成员)在“争夺”中就不能记起对土地的护爱吗?——从以木棒为媒介的较劲式的征用土地制度到双方自愿的、公平的对土地内含价值的购买制度是人类土地制度的进步,也是在自然之理、情理、法理上对土地制度的反思,但这一反思只能算是初步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制度束缚下进行的,只能是说在现有理念下作的匍匐式蠕动!——不过,真能做到这一步也很不容易、真正做到了也能令人触目惊心!
  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极其根基探究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依使用权的客体划分,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之不同为标准,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对国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对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和贬损,在我国目前土地法律制度下,土地使用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他物权,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有通过确认给社会某权利主体使用时,才能显示出所有权的存在,或者更确切的说所有权才有存在的意义,另外,当土地被依法确认给某社会主体使用的时候,土地所有权的其他权能实现就会遭到贬损,占有只能抽象的权利上的间接占有,处分还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以行使,收益还受到使用权人本身收益状况和其本身诚实信用程度的限制,——尽管土地的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独立于其实施状况依然完美的存在。如果说所有权是对土地这一自然自在物的贬损,那么使用权则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贬损,前者会使人类遭到自然的惩罚与报复,后者会使人生存的社会中的法律体系混乱——这是所有权本源性病症和后天性土地所有权主体(在自己行使所有权而不确定给他人使用时表现出来的)缥缈性遗憾造成的——不确定给社会主体就没法自己使用或自己根本就不可能使用好。土地使用权从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是对国家或集体这两个所有权主体的缥缈性的初步挑战,是社会主体(如,个人、家庭等)直接(而不是后天性给予)自然地享受自然自在土地的本源性要求的简单回归。——当然这一简单的回归对土地在社会经济中运转的影响是深刻的、巨大的,这更能昭示人们向更为和谐的、理想的土地制度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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