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土地制度和土地产权理念深处的几点思考

  二、土地征用制度
  (一)我国目前的征地制度极其运行状况
  按照中国的现行制度,集体土地征用,指国家基于建设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农村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究其实质,它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变更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中国现行重要法律均就集体土地征用制度作了规定。中国宪法9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法第24条)[2](p. 75)。仔细分析,宪法是母法,意指征用,而在子法《土地管理法》中变为征有。至少从字面上讲,是对根本法的走样。征用就应当转移所有权吗?用了以后就理所当然变为自己所有吗?目前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具有如下特征:强制性,即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所实施的国家行政行为;补偿性,即国家征用与没收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进行,而是具有一定补偿性;集体土地征用之原因是国家建设之的需要,是指“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之需要。其实,这样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是很危险的,一旦国家权力膨胀或为其他非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力量催动(不只是推动),会导致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极其法条所维护和确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如动摇不定的浮萍,一拎就起,毫不费事。全国目前的状况也是这样,集体土地日益被蚕食,大片的土地,绣上了斑点般的厂房,农民与土地的天然联系被强制割开,自己收益权利和遗留给子孙的权利没了,被那种不公平的补偿置换了。政府应当是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人民政府,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何必为那些小资产者圈地。小资产者(所谓的民营企业),既然是宪法和法律允许存在的,那么就应当让它们享有与其它社会成员的同等待遇,在市场中进行自主自由的竞争,政府何必通过供地的方式剥夺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去滋养另一部分呢。既然是平等的社会成员、自由竞争的主体,都应该在市场中自然地成长,否则,政府就不由自主地在客观上变成了摘一株青菜的叶子当绿肥去滋养另一株青菜的施肥员,其他还能让人想起什么呢?
  (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无理性分析
  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已经渐渐失去其存在的道理。什么是征,就是凭征收主体的意志确定一个价格强买或无偿的拿走,被征的对象只能被动地履行义务,没有什么犹豫的余地,尽管通过法律途径,但那只是运行方式而已,然而,“征”的范畴应该是有条件的,就是说它是在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命运与安全时才可以用的字眼,例如,征税,因为税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运转的血液,因此,税可以征;征兵,因为军队是国家存在的武装力量,因此,兵可以征。在国将危亡的非常时期,什么都可以征,人、财、物,都可以在征收之列,如:征兵、征牲口、征车辆以及其他包含智力成果在内的一切可以安邦的都可以考虑征收。然而,我们的经济和文化发展至今,我们的征收项目种类是不是应当缩小至合理的程度和范围呢?在土地问题上,还采用征用制度是不是合于法理、情理、自然之理呢?人们对土地征用制度的情感是什么的?土地征用制度本身对社会人的人权关怀是什么样的?人作为自然生命体,土地制度极其相应的法条与实践又是怎样体现对人存有呵护之心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