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土地制度和土地产权理念深处的几点思考

  在所有权产生和发展史上,侵犯物就是侵犯神或侵犯人本身是所有权被理解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样的理念似乎更有利于保护物,水到渠成的为人保护物,就是通过保护人(或神)的方式保护物!如果从积极意义上超越(放弃)所有权观念,培养对物的呵护之心,对人之爱油然而生,后之举是前之举的附产品而已,即对人之爱是对物之呵护的一部分!山川河流、水、空气何必为之确立所有权呢?只要人们不悲观地去伤害,——诚然,一旦被伤害(不同于侵犯),在一国之内对自然自在物的法之保护难道非要设定所有权吗?水是国家的,土地是国家的,你对它们伤害,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这种通过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土地所有权的方法以便保护土地这一自然物品本身,这样的思维方式让人觉得多累啊,其实践成本高上之高,为朗朗的明月弄来乌云,这在观念上和理念上何其混乱,难道对土地之保护就不能象保护空气、阳光一样通过法律制度直接予以保护吗?如果从物就是人的延伸理念出发,为其确定代理人,从民法上去补救,是不是就能减少人们对国家的反感,降低国家运行成本呢?直截了当的保护土地,每一社会成员,包括政府、个人、组织等,都应遵守法律保护土地,如果土地被确定给任何成员,为其所有,那么该成员就存在肆无忌惮地破坏土地的可能,难以制约。——值得深思,为河流、山川、森林、土地设定了所有权,其所有权在实际法律运转和包括政府在内社会成员行动中常常遇到尴尬的情形,这些情形也许会引起人们对自然自在物的所有权进行反思,可以设想这样将所有权泛滥地设定下去,如果人们哪一天为明月和艳阳也设定了所有权,那么人和人类的末日就该到了。
  假设你家花盆从阳台上掉下来,伤人了,你就必须赔偿,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花盆所有权是你家的,同样,水和土是国家的,洪涝灾害、大型泥石流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了伤害,国家也必须赔偿,然而,作为国家的代表—政府往往充当救世主救灾,其实,用民法理念来考虑,只不过是在自己所有的水土伤害了别人时候在尽力减轻损失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而已。如果让灾民按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国家这一水、土的所有者求偿,就不该出现那么多灾款短路现象,因为受害者知道自己损失多少就打算求偿多少,不是任凭侵权人的赏赐与怜悯,用这样的理念构筑法律、处理救灾问题,灾款自然会得到精确的计量进而得到落实,哪里会出现那样多贪污犯!就社会而言,国家(政府)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社会成员,在民法理念深处是平等的,应当适用同样的原则和法律,从应然的角度看,国家是社会运转的机器,是人类谋求幸福的工具,如果人们设想一个社会成员来欺负自己或者凌驾于自己之上,是多么的没道理啊!但是,国家在实际运转中,没树立起自己的赔偿理念,为什么,理由只有一个,土地不该是国家的、不该是你的,不该是我的,不该是任何社会成员的,而是自然的产物,是自在物,可是人们为了获取资源以维持生存的必然性决定了必须占有外物,“万物备于我”,为我所用,并自私或多情地为土地设定了所有权。然而当人们对自己无知的私心进行哲理性思考的时候,自然会废弃(更确切的说或更理想的说是忘记)“主体——客体”模式型的成灾的泛滥的思维模式,最终形成水、空气、阳光、河流、土地等万物皆自在的存在观,只有在人们理念深处树立起这样的存在而自在的物之自然观,才能使人们的行为在实施时有所节制或觉得不好意思,在情感潜意识中想做到行(或取)而有度。历史上,人(奴隶)曾经被别人设定过所有权,但随着人与生俱来的斗争性,经过历史的较量,摆脱了所有权的束缚。人类自己的产品设定了所有权,长期形成了主宰的习惯,把那些非劳动产品也设定所有权,通过对自然物进行伤害(自然之理中叫破坏、情理中叫伤害、法理中叫侵犯)的方式求取利益,实现了人们对“第三者”处分的同类间的互相认同。因为自然物,他们不象人(奴隶)具有奋斗精神,所以只有人们慢慢等待直至遭受到自然报复的时候,才会反省到:瓜分作为自然自在物的第三者,并为其份额设定所有权是违背情理、自然之理的。大自然通过许多自然语言向我们表明,地球不是我们的,而我们应当是地球的,应当尊重地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