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制度和土地产权理念深处的几点思考
Several Thoughts on Land System & Copy-right in Depth of Ideas
张志诠
【摘要】土地是自然自在物,有关它的法律权利制度制定必须符合法理、情理、自然之理,现行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在理念深处存有原发性病弊,在实际运行中时常遇到困惑情形,不能很好处理对土地本身的保护问题和与土地相关的人权问题,这促使人们向往更为和谐理想的绿色土地制度。 Abstract: Land is natural & in-place matter, and the making of rights & system on it is to subject to law theory, to emotional theory, especially to natural theory. At present, the system of land ownership & use contains some original diseases, so that it will get into great heavy troubles and fall to solve the two problems of protecting land itself & doing human rights on it. Therefore, as promotes human-beings to look forward to a harmonious & ideal kind of green land-system.
【全文】
自然之理、情理、法理是一脉相承的,是从多瑙河舀出的三瓢水,同源。但法理必须服从于情理,情理必须服从于自然之理,只有在这样的理念系统基础上衍生出的法律才可能是健康的、有效的、和谐的。这三者,在理念深处,自然之理是深层次的,情理是中层次的,而法理则是表层次的,但三者是相通的,没有明显的层面界限。本文着重对土地权利制度某些方面的现存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其不合理性,试探提及理想、和谐的绿色土地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土地权利主体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我国,根据生产力发展程度,土地所有权被划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 所有权概念溯源及进化
在拉丁语中,表达所有权的概念的词有两个:一个是dominium, 另一个是proprietas。首先前一个词的词根以及相近词形,它具有“家长、主人、统治、主宰”的意思。这表明了在拉丁语的“所有权”观念中包含着一种人对于物的主宰和支配的观念。它显然是一种从人与物的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内涵的理解。不过,这一表述基本上不为现代拉丁语系的语言所沿袭。现代西方主要采用了拉丁语proprietas的表述方式,例如property(英)、propriété(法)、proprietà(意)、propiedad(西)、propriedade(葡)。对这一组词进行语义分析,带有前缀prori-的词,一般都具有“区分”的含义,主要表达“我的”,“各自的”之类的含义,例如英文的proper一词。这样的一组词表达的是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划分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理解。所有权被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与中国式的“ 定分止争”理论表达了相同的观念。拉丁语中两种关于所有权的表述,在近代以来,后一种表述占据优势地位,这主要与法的世俗化运动相联系。人文主义的法的概念,将法律关系的主体限制在人之中,法的事务被理解为人之间的事务。但是,这并不表明它就是一种亘古不变、天经地义的观念。在罗马法上,存在神物与圣物的范畴,它们不成为世俗人的所有权的对象,当它们遭到侵犯时,并不认为是对某个人的权利的侵犯,而是对物或神本身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法(神法、圣法)的确可以调整人与物的关系。[1](p. 1)
(二)土地所有权理念深处的无理性分析。明月斜挂、艳阳高照,始于自然,与你、与我、与他、与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有什么相干,有什么理由给它们设定所有权?!诚然人们还没有帮它们罩上“金箍咒”而设定所有权,同样森林、河流、山川、土地也是自然的产物,我们有什么理由为它们设定所有权呢!在我看来,一定量的物是人存在的基础,物,如住宅等作为人的延伸未尝不可。因为非法入宅就是对人本身的侵犯,而不是对物的物理进犯、侵犯!所有权本身是没有存在的直接必然理由的,但人们对生存和生活存有不自在感甚至不安全感,就弄出个所有权来,作为御寒的棉衣,作为战场上的盔甲,作为睡觉时的高枕头。即使可以存在所有权,那么为房子、车辆、桌子等人类产品设定所有权,也许情有可原,毕竟人类自己曾经劳动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劳动产品。为什么要弄出所有权呢?从理念深处讲是出于自身的需要,正如要从自己家到邻居家串门,就不经意地把美丽的一片白雪踏出足迹一样,无可奈何,对于劳动产品而言,罩上所有权也许是自有道理。但是出于需要,人们是不是对什么都可以设定所有权吗?对劳动产品所有权的设定就可以毫无节制地、习惯地泛滥到自然物之上吗?对土地、空气、河流、山川等自然物设定所有权,恐怕没有好的理由,自然物之所有权观念产生及其所有权的设定概出于人们心灵深处的悲观和绝望,这样的观念和所有权设定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得到强化,说得更确切点是得到秩序化和系统化!进而形成水、土地、森林等自然之物所有权的法律体系,不断在法律体系内思考所有权,就从古至今认为自己思维的正确,“金箍咒”永存。——其实,站在大缸的底部看缸,缸是墙,跳出缸外看缸,一小坛子而已,许多东西不能从其内部弄明白,同理,法律的许多答案不能从其本身去思考,若从法理去思考,会发现为自在、自然之物设定所有权是如此的顺理成章;若从情理去思考,就会意识到,为自然物设定所有权是何等自作多情;若从自然之理去思考,就会醒悟,人类怀有一颗主宰或纷争的自私之心而对自然物设定所有权以便对之进行虐待和掠夺,是多么的蛮不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