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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度研究

  1.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 
  在无限责任原则下,股东要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风险太大,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而影响企业规模的扩大,极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的投资风险具有有限性和事先确定性,因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和客观上鼓励了股东的投资,从而使公司有效地募集社会资本,组建大规模的公司集团,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在无限责任原则下,投资者为避免承担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必然要求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难以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形成经营管理专家阶层和经营管理专业化,也很难促使股份的自由转让。但在有限责任制度下,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性和有限性,因此,股东没有必要实际参与管理从而控制公司,进而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进了劳动的合理分工。并且,股东可自由转让投资,转移投资风险,从而促使现代证券市场的形成。 
  2.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交易费用和降低了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 
  在无限责任原则下,投资者为了避免自己承担与自己投资及收益不成正比的巨额债务风险,必然要不惜一切代价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监督。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投资风险要小得多,再加之投资的多样化、分散化和股份的自由转让,使股东不必紧密关注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从而降低了监督成本。而且,有限责任制度也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这样债权人只是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的、程序繁琐的诉讼,从而减少了交易费用。虽然有限责任制度不允许股东直接参与管理,但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会使公司股东以较低的价格抛售股票,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而新投资者也将行使投票权来替换原来无能的管理者。这种被替换的危机,刺激现任的公司管理人员有效率地经营企业,以保持股票的高价位。 
  四、有限责任的缺陷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和彼此分离。假若股东不尊重公司的人格,违背“分离原则”,就随时可能导致滥用有限责任和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初衷,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这种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具体而言: 
  1.有限责任有可能使公司个别或少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违反所有权层面和经营权层面上的分离原则,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帐户上,致使公司无法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被推到无辜的债权人身上,让债权人承受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2.在集团公司中,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把子公司当作其推销商业政策的工具,故意混淆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肆意侵吞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又利用子公司作为逃债的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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