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与管理人中心主义

   破产立法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具体落实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技术支持构成管理人中心主义更好地实现债务人财产管理的"效率"水准的基础。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管理人的专业化要求的倾向,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9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而且,《企业破产法(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担任管理人的消极资格,以求进一步限定管理人的选任标准的客观化,即"(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管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机关,对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财产负有重大责任,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的注意,用于评价具有相当的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在为具体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并以此衡量其有无过失的一般观念。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第22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与此相对应,管理人执行职务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当对其过错行为负责。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由于其过错造成破产财产损害,或者因其过错损害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41条规定:"管理人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