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衔接:《煤炭法》修订及能源法体系完善

  3、《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衔接
  《能源法》中应规定所有能源的基本问题,《可再生能源法》应当主要针对可再生性进行规定,确立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4、《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的衔接
  《能源法》应当设立单独的以义务本位为原则的“能源节约”一章来解决能源节约问题,因为能源节约是能源领域共同的基本问题。[9]这样,《节约能源法》作为单行法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5、《能源法》与未来能源单行立法的衔接
  在将来的立法活动中,可以考虑单独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清洁能源法》、《能源供应法》等单行法或类似的行政法规,这些都需要进行立法衔接。
  6、《能源法》与《矿产资源法》的衔接
  如前文论述的《煤炭法》与《矿产资源法》的衔接一样,《能源》法与《矿产资源法》的衔接,只要处理好特别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就可以妥善的解决衔接的问题。
  7、《能源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同《煤炭法》修订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衔接一样,《能源法》制定和能源法体系完善,也必须与《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工会法》、《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监察法》、《公司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税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
  五、结论
  在《煤炭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立法衔接的问题,在纵向的立法衔接中,《煤炭法》修订应当服从《宪法》这一上位法对于矿产资源确立的一般原则。在横向的立法衔接中,《煤炭法》修订应当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能源法》和《矿产资源法》的关系,结合煤炭自身的特点,细化与煤炭有关的勘查、规划、生产、利用、劳工保护、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有关内容。修订后的《煤炭法》必须是一部能够自适的综合法,而不是单纯片面的煤炭工业法。也不能把《煤炭法》武断的归结为是行政法,近年来否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观点不在少数,但是只要公行政和宏观调控的区别依然存在,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定的意义,因此我不赞成现在就把《煤炭法》归结为行政法的观点,如果这样扩张,民法外加一些例外规定似乎可以取代一切部门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