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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衔接:《煤炭法》修订及能源法体系完善

  (二)能源法体系完善的设想
  1、明确能源法体系的构成
  能源法体系应当由能源基本法、能源矿业法、能源公用事业法、能源利用法和能源替代法构成。[7]具体应当包括《能源法》和其统帅下的《煤炭法》、《电力法》、《原子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和《节约能源法》等单行法。
  2、对能源基本法进行定位,并明确其主要内容。
  能源基本法要要定位于解决能源领域共性的、战略性的、根本性的、长远性的问题,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问题。
  要明确能源基本法的基本内容,就必须先明确规制的对象---能源的范畴。虽然现实中,我国的能源结构中主要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一次能源,作为二次能源的电能,[8] 以及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但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开发和利用永远没有尽头,所以,我国能源基本法所调整的能源应当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运动,只有这样,未来的能源基本法才不致于遗漏新发现的能源,从而产生不周延的现象。
  在明确了能源基本法的定位和调整对象之后,应当明确能源基本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第一,能源基本法应当规定专门的国家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并制定各项强制性的实施计划。目前国务院设立了能源办公室,不知道这是不是在为设立新的能源部做准备工作。
  第二,能源法将各项政策目标尽可能量化,同时还制定具体的财税措施、管理程序和奖惩办法以利于目标的实现。为了刺激组织和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洁能产品,能源基本法应当对使用洁净能源和节约能源的组织和个人执行优惠税收和财政政策。
  第三,规定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前沿性技术研发。鼓励替代能源的研究与开发,促进能源多样化。美国最近通过的《能源政策法案》就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定“研究与开发”。
  第四,设立能源公用事业管理的内容,保证电力、煤气、天然气、热力等的有效供应,对自然垄断造成的弊端进行规制。
  第五,确立能源利用制度。实行能源战略规划与储备,强制进行节约能源和能源的清洁利用机制。
  3、完善能源单行法立法。
  一方面,要对现行的能源单行法如《煤炭法》、《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进行适时的修订;另一方面,要加快有关方面的立法:能源矿业方面要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和原子能法,能源公用事业方面要制定能源供应法,能源利用方面要制定清洁能源法。
  总体而言,能源基本法和能源单行法要做到平行而不交叉,各司其职,结合起来共同解决能源领域的问题。
  (三)能源法体系完善过程中的立法衔接
  在完善能源法体系的过程中,既应当做好能源基本法和能源单行法之间的衔接,也应当做好能源法体系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
  1、《能源法》与《煤炭法》的衔接
  《煤炭法》应当贯彻《能源法》中的节约、战略储备、洁能等基本原则,确立煤炭节约利用、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和发展洁净煤等基本制度。
  2、《能源法》与《电力法》的衔接
  要着力解决电力监管问题;激励电网设施投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重罚电力市场操纵等行为。增加提升输电网设施和加强可靠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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