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衔接:《煤炭法》修订及能源法体系完善

  10.《煤炭法》修订与《公务员法》的衔接
  《煤炭法》修订与《公务员法》的衔接应当主要表现为严格禁止公务员从事煤矿或煤炭经营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官煤勾结的丑恶现象。
  11.《煤炭法》修订与《物权法》的衔接
  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能源,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
  《煤炭法》修订应当贯彻《物权法》对各种所有权平等保护的精神,充分保护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矿业权不能成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换取部门的利益的本钱,而应当是国家发展、人民富裕的物质保障,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12.《煤炭法》修订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
  煤炭行业目前牵涉到多种许可证,《煤炭法》修订应当根据新近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相关许可证进行清理,对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予以废除。
  目前煤炭行业存在的许可证主要有: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