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在什么地方呢?工人常年的地下作业,矿井安全问题突出,从开采到使用都对环境影响巨大,占一次性能源的70%,这些或许是其他矿产资源无法比肩的。这就要求《
煤炭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一般法理,针对自身的特殊性做出特殊规定,适应煤炭作为一次性基础能源的特殊地位,解决煤炭行业自身的特殊问题。
虽然《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以及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设定与取得法律制度,《
煤炭法》应当针对煤炭自身的特点规定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的一些具体制度。应当考虑到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性,避免把大片煤田人为分割成小块设置矿业权的现象。对大片煤田的几何分割会造成生产秩序混乱,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不断、安全隐患增多。1995年10月,国家组建了神化集团对世界八大煤田之一的神府东胜煤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就是注重矿区总体规划的一个例证。
(三)《
煤炭法》修订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除了与能源领域的法律之间做好立法衔接之外,《
煤炭法》修订还应当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1.《
煤炭法》修订与《
环境保护法》的衔接
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煤炭法》修订应当反映这一要求,从开采到加工利用,各个环节都要做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对煤炭开采造成的煤矿周边地区的生态破坏。《
煤炭法》应当解决沉陷区开发或复田的有关问题。实践中把有些地方把沉陷区开发成鱼塘或风景区等。
同时应当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煤炭开采以及燃煤等各个环节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规制。对燃烧高硫高灰煤炭做出严格的特殊规定,解决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强制进行煤炭洗选加工,解决煤尘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煤炭法》还应当对矸石堆放和利用做出规定,避免因堆放不当造成的自燃爆炸。
2.《
煤炭法》修订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
矿工权益保护。矿工作为从事高危作业的劳动者,不能游离于《
劳动法》的保护外,目前《
劳动法》规定的工人的各种权利是否在煤炭行业得到贯彻,是值得怀疑的。因此,《
煤炭法》修订应当单独设立一章,明确矿工的各种权利:根据《
劳动法》缩短井下工人的作业时间,提高工资待遇,保证休息时间和节假日。
另外,《
煤炭法》修订应当与《劳动合同法》进行衔接,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与矿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能够明确矿工的权利,在发生纠纷或事故的时候,有利于国家依法有效的保护矿工的权利。在同一煤炭企业工作满10年的矿工,有权要求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煤炭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
3.《
煤炭法》修订与安全生产立法的衔接